文县国土资源局项目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考核材料五)
二○一一年市局与县局签订
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汇报
2011年,市局与甘谷县局签订的《2011年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涉及2011年国土资源目标任务共16项。现将我县2011年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划落实
1、积极完成非农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的规划审核,配合完成了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工作。
2、其中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于2010年编制完成并上报市政府,待省政府批复后发布实施,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了市国土局组织的评审,已上报市政府审批。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完成,已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3、完成了201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分解下达和执行情况的统计的上报及201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编报工作,完成了国土资源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二、耕地保护工作
1、按照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强化基本农田管护措施。全县耕地保有量达到125.1万亩(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有关单位分别与405个村、119100户农户签定了耕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01.1万亩,保护率达到80.82%。
2、扎实开展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市、县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按照《天水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我局从3月份开始,和作业单位一起,在各乡镇的大力配合和县农业局等单位的支持下,全力做好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投入车辆6辆,人员13人。截止目前,全面完成全县15个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外业调查和转绘上图工作,确定15个乡镇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01.16万亩,占规划基本农田面积的100.05%,正在全面征求各乡镇意见,同步进行数据库建设。该项工作将按要求全面完成任务,力争顺利通过验收,为全县基本农田保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建设用地
1、积极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
按照省上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城市建设和城镇建设报批每年分别不能超过2个批次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我们及时认真整合土地报批,严格按程序上报了城西区建设、中国供销甘肃东部物流中心、六峰工业园区二期、磐安工业园、天定高速公路辅道、316国道两侧等我县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共上报省政府批准城市和城镇建设用地1623亩,为我县所有重点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保证了所有项目建设依法依规顺利进行,为全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2、严格按权限和程序报批建设用地
(1)今年以来,共上报3个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报件。其中,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大像山镇高桥村、北街村、模范村,新兴镇谢家村集体土地共78.99亩,主要用于康庄小学、育才中学、隆源商贸公司、永利公司建设用地,本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甘政国土发[2010]89号文件批复。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大像山镇西关村、新庄村、五里铺村集体土地共464.23亩,主要用于大像山公园和廉租房项目建设用地,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甘政国土发[2010]221号文件批复。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大像山镇杨场村集体土地共91.338亩,主要用于廉租房建设项目及新建杨场小学用地,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报件已上报待批。另外对新建姚庄小学和白云物流园区建设征地报批组织完成了勘测定界等工作,该批次用地已逐级上报。
(2)积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转用大像山镇沙石坡村集体农用地13.49亩,用于天水市大有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康润畜禽定点屠宰厂肉食品分割加工生产线及冷库项目建设用地,该项目用地已经天水市人民政府天政土发[2010]35号文件批复。转用武家河乡武家河村、六峰镇张家窑村、西坪乡四方咀村集体农用地共50.55亩,用于三村灾后重建整村搬迁项目建设用地,该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天水市人民政府天政土发[2010]63号文件批复。(3)在征地工作中,严格执行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天政办发[2009]196号)文件中确定的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
(4)及时交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法规性收费,按时上报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情况统计表。严格执行《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督促土地使用者切实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保证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入库。
四、土地利用
1、今年以来,根据我县城市建设需要,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共依法公开出让国有土地9宗,出让面积245.85亩,出让总价款37681.185万元。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在今年土地出让中,将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一项硬性指标,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面积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南滨河路南侧土地出让中,采取“竞配建”方式配建廉租住房72314.88平方米,从而保证了保障性住房面积的落实。
对符合条件,现可以出让的三宗国有土地共143.29亩,即原油墨南厂102亩、天定高速公路辅道出口36亩、杨场小学门口5.29亩已做好了全部前期准备工作,待县政府研究后依法进行拍卖出让。
2、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及时上传各种数据。
3、全面完成了房地产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按时上报各类表册。
4、开展农用地分等成果更新和产能核算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用地分等成果更新和产能核算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利发[2010]5号)要求,我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农用地分等成果更新和产能核算工作。为了认真开展这项工作,县政府以谷政发[2010]45号文件通知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全力搞好此项工作。甘谷县农用地分等成果更新和产能核算成果已于10月19日通过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组的预验收。
5、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正在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天国土资籍[2010]1号文件要求抓紧实施,按时间要求将于12月10日前全面完成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提交调查成果。
五、地籍管理
1、积极开展甘谷县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后续工作。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从2008年元月开始,历时两年,城镇地籍调查于2009年8月13日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农村土地外业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数据库建设已全部完成,并于2010年4月10日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二调工作正在进行后续扫尾工作。
2、强化土地登记规范化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内容和标准》,严格规范登记程序和手续,进一步抓好城镇、农村日常土地登记工作,重点加强了城镇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个人住宅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在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上,及时开展变更登记,抓好县属企业改制中企业用地的变更登记和城镇改造中单位和个人的住房用地变更登记。今年以来共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1053本,国有土地使用证516本。通过土地登记颁证工作,明晰了产权,减少了纠纷,增强了人们持证用地的观念,保护了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3、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征地拆迁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全县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重大工作,也是群众上访较多的一项工作。今年以来,共接到省、市、县批转信访事项10件,其中通过12336举报电话反映问题2件。对以上信访事项,我们积极组织力量进行认真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和答复当事人,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交办信访案件结案率达到了100%。
4、今年以来对历史遗留土地权属争议和矿业权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国土资源所积极进行了调查处理,调处率达到了100%。全年未发生国土资源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六、矿产管理
1、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编制完成了全县第二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并以谷政办发[2010]91号文件下发执行,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分步骤有序推进全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面完成了整合矿区范围的划定,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切实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彻底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工作部署,我局会同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水利局等有关单位对全县非金属、砂石、粘土等53家采矿企业和6宗探矿权进行了整顿规范工作“回头看”,未发现越权配置、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审批矿业权等问题。特别是“五一”和“十一”期间,配合县安监局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矿企业及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顿。
3、加强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大力支持地勘工作,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4、严格执行《甘肃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加大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力度,新设采矿权一律实行公开出让,市场化配置率达到100%。依法依规,积极为矿产企业办理手续,为全县经济建设服务。今年以来共报批4宗采矿权登记颁证手续,分别是:甘谷县天河采石厂、甘谷县永安砖厂北厂、甘谷县星火建材有限公司、甘谷县磐安为民砖厂,全部为公开挂牌出让,对上述4家企业采矿权申请登记手续严格审查后,及时上报市局。截止目前,4家采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已颁发。
5、认真开展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甘国土资矿发[2010]55号)和市局要求,我们认真扎实开展县域内矿业权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指派专人参加省厅组织的培训,并积极和市局联系协调有关业务,该项工作已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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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完成了扶贫、计划生育、创建双拥模范县暨考评试点工作,“五五”普法验收考核、村级活动场所登记颁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捐款、舟曲灾区捐款、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拟定等县上中心工作和县委、县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