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出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77号)、《土地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1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土地储备出让工作机制

市土地储备供应委员会(调整后的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领导我市土地储备和出让供应工作,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和出让供应中的重大事项。市金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供应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二、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等,共同编制全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制定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时,由市土地储备供应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明确土地储备的范围和程序

土地储备的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和市政府通过法定程序收回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包括:

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3、城市规划区内闲置、荒芜的土地;

4、因国家建设征收但未利用的土地;

5、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6、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7、已出让的工业、仓储、采矿、公用设施等国有土地,需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

8、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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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定金不予退还;已签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依法收回土地;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可以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法院裁决”、“国有企业改制”、“以租代征”等名义擅自处置依法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