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思考
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合理安排各阶层居民收入的
再分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理解的转
移支付法包括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它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
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中央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符将其预算
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三是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凡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
是狭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在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从狭义上理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
度。
从形式上看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泛
指凡规定有关财政转移支付出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专指国家立法
机关制定的以《财政转移支付法》冠名的单行法律。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散
见于相关法规与规章之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
财政补贴支出,如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税收返还及其他补助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
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
制度是由四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构成的:
第一种形式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设立和实施的。我国
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我国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时考虑了各个地区的财政能力(财政收入)和财政需求,其基本的做
法是:通过测算各个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比较,进而计算出地区的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
政收人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为“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内容之一。税收返还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税制财
政体制的同时,确保各有关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形式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办法,提高中央财政在增值税与消费税
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种形式为专项补助(或者说是“专项拨款”)。“专项补助”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这些专项拨款,由中央
政府拨付,不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这种专项拨款的主要特点是拨付款项的有条件性,是由中央根据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拨款的项目,拨
款的对象,拨款的金额和拨款的时间。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给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
金等。
第四种形式是“原体制补助和上解”。这种形式实际是原体制的产物。从1988年开始,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
,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解。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体
制的要求。
二、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第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能过弱。
第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第五,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
三、完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框架的目标改革,但是,距离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目标和定位。
2.加强财政立法,在《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本制度,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
3.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
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解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
4.规范专项补助,在进一步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前提下逐步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那些纯粹属于地方区域性的支出项目的补助,并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兼顾其他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各种专项补助,合理分配用于专项补助方面的财政资。
5.建立规范的省对地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国形成统一的有机体系。
6.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机构设置。要完成各级政府间复杂的财力转移支付,特别是确定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关系,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因此,应当由中央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行使其职能。
第二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思考“市长之吻”引发的思考
最近广东湛江市市长王中丙在国家发改委大门前亲吻项目获批文件的照片在网上广为传播。我们见识过热恋情人的深吻,见过体育健儿亲吻代表荣誉的奖杯,但亲吻文件,却是难见。有报道这样描述“市委书记一个一个司、一个一个处去拜访报告,一个上午来回跑了十几趟„„市长在发改委各部门来回做工作„„市政协副主席成了‘空中飞人’,一下飞机就跑到国家发改委‘上班’”。看到这些,我们也许会理解文件获批时王市长那深情一吻。当到发改委跑项目成为地方日常工作一部分,“空中飞人”,“蹲墙角”早已经是家常便饭的时候,项目获得核准,34年的漫长等待终于有了收获,换做我们也可能会有这样的举动。但是这种现象背后症结值得深思。
在目前钢铁产能过剩的情况下,湛江市钢铁项目获批,是不合时宜的。发改委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什么项目适合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开展,不是依靠科学决策,而是需要地方干部跑来跑去,这是什么道理。“跑部钱进”现象折射出的是中国财政体制的不完善。
第一。地方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称。经过分税制改革,中央掌握了大部分财政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表上可以看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都被中央控制,地方政府掌握的则是项目杂而收入少的种类。分税制改革在收入方面有明显的“集权效应”,但是在财政支出方面则有明显的“向下挤压”效应。地方收入不多,但是却承担着地方教育、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和就业、城乡社区建设、农林水等事务。事权与财权严重不对称,地方政府在地方发展中缺乏资金,没有资金,地方如何搞建设、搞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就往往通过在京设立驻京办等机构,周旋于中央各部门争取从转移支付中获得尽可能多的蛋糕。地方为了获取发展资金,自然要伸手向中央“要”,地方与地方之间机会博弈不可避免,“跑部钱进”现象也就越来越突出。地方作为独立的行政单位必须拥有适当的财权,这是强化地方管理、完善地方服务、促进地方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总体设计存在缺陷,形式过多,结构不合理。分税制改革实施以来,中央掌控了大部分财政收入,这促使中央意志能在地方得到有效贯彻,同时增强地方积极性,又把很大一部分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又还给了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就往往通过周旋于中央各部门争取从转移支付中获得尽可能多的蛋糕。我国在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转移支付制度,形式主要有: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随着财政收入总量的增长,国家逐步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转移支付的结构也不断优化,但是总的来看,均衡性转移支付比重依然偏低,专项转移支付比重比较大。专项转移支付种类庞杂,几乎涉及到了所有的支出项目。地方有机会可利用,所以才造成地方政府和部门“跑部钱进”现象突出。就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来看,专项转移支付规模的压缩在压缩,但这只是改变了中央转移支付的流向,即从专项支付项目转移至一般转移支付领域。虽然一般转移支付相对透明,各地希望争取到更多金额的一般转移支付这点不会变。因此,专项转移支付规模的调整不会显著缓解跑部钱进现象,最大的可能是改变地方所跑中央部委的部门和方式。
第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在中央财政支出中,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比例高达80%左右,2011年达到近4万亿。由于转移支付的申请、使用、监管及责任承担等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导致转移支付项目不能制度化,没有规则可以遵循,只能由掌控权力的部门说了算。中央部门有时候也不搞调研,只是根据地方递上的文件,几个人开会讨论便能通过几个项目,遇到国家经济刺激计划实施,事关转移支付的各个部委门前便是车水马龙。
“市长吻文件”如此受关注,其反映出多少地方和部门的“跑部钱进”的艰辛,也在拷问中国财政制度到底如何改,走向何方。
“市长之吻”引发的思考
学校:郑州大学院系:公共管理学院班级:行政管理二班学号:20103330216姓名:文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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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绩效评价制度应体现转移支付资金的政策目标,以量化指标为主。建议从投资性项目的评价起步,这些项目投资大,对国家和地方的影响大,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纳入绩效评价的技术性难度较小。同时,对专项转移支付的公益类支出也要逐步纳入评价范围。公益类支出范围很宽,如养老补助、失业补助、再就业补助、环保、节能等。这类支出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较差,绩效评价的难度也相对较大。建议选择某类公益性支出作为绩效评价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扩大。而中央财政在分配专项转移资金时,应结合上一年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效益较好的地区适当加大投入力度,对支出效益不高的地区,要相应调减部分专项资金,以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同时,人大、政府、财政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提高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部门也应当加大力度,开展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审计,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5.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等。上述决定和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层次,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制约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张恒龙,陈宪。政府间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努力与财政均等的影响[j]。经济科学,20071.寇铁军完善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若干思考[期刊论文]-财贸经济2004(5)2.郭平.廖群锋湖南省分税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期刊论文]-地方财政研究2005(9)3.马昊当代中国县级公共财政制度研究20084苏明王常松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对策。中国经济时报。200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