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消现行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有偿服务收费项目,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2006年12月31日前居民每月每户收7元,2007年1月1日起居民每月每户收9元。

第四条2006年12月31日前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2元,2007年1月1日起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5元。

在我市市区内租屋居住的暂住居民,从入住的当月计收。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在职人员计收,每月每人收2.5元,由单位支付。

其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不含自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产业产生的垃圾)、部队按垃圾量每吨29.5元计收。

第六条餐饮、娱乐业、商场每日产生的垃圾量按桶(箩)计收,每桶(箩)收3.5元,一桶(箩)的标准量为25公斤,不足半桶(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桶(箩)以上按一桶(箩)计收。

第七条市场摊点(含流动摊点)按经营天数计算,每天收1元。市场内的摊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市场开发主体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第八条美容美发店、百货门市部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含30平方米),每月每户收25元;经营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以每超过10平方米为一个计费单位,每单位加收3元。

第九条旅宿业按床位计算,每月每床位收2元。

第十条生产加工企业按垃圾量计算,每吨收70元,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企业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按月计收。

第十一条市区内的经营性客运交通运输工具(如客运船舶、汽车、飞机等)按座位数计算,每月每座收1元,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所属的客运运输企业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渣土)运到垃圾处理场处理的,每吨收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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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市物价、财政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的,要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