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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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