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环评函[2008]857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为,完善验收程序,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环保验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环保义务、承担环保责任的行政手段。当前,一些地方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环保验收监管机制,执法力度不够,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长期以试生产名义不履行环保验收或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运等违法现象还相当严重。各市、县环保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要进一步明确验收管理职责,完善验收管理机制。在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上,要确保验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验收管理专职人员,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独立的验收管理机构。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告知试生产起止时间,并报送相关材料。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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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验收监测和调查单位的管理,做好验收技术人员上岗培训工作。验收监测和调查单位要严格执行验收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严把验收监测和验收调查报告质量关,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和其他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出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为验收管理提供依据。验收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重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单位进行相应整改之后再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工作。验收监测中应严格执行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文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要求、相关验收监测及验收调查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环境监测部门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切实加强验收监测与调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环境监测部门或验收调查单位必须对验收监测结论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