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停用事项报批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琼污水处理办[2010]34号

关于规范全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水务局、儋州市农业委员会、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为了保证我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工程质量,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等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现就全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竣工验收

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污水处理工程完成各单项工程后的交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国家和行业工程标准、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1评价的活动。竣工验收工作应做到公正、科学、规范。为使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各污水处理项目需满足有关条件,准备好相关文件资料,并按一定程序和组织方式开展验收工作。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报告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查符合要求,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设备单机调试正常,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5、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已编制完成竣工图,施工文件等竣工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供水、供电、道路、排水、供气等设施具备投入生产的条件。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防雷设施等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专项验收,相关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

2许使用文件。

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设备调试报告(附设备调试记录)

5、工程档案资料和施工资料完整。工程资料审查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1)设计施工图和专项审查文件;

(2)设计与施工执行有关规范、标准、文件;

(3)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器、仪表及配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检查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4)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器、仪表及配件的抽样复验报告;

(5)各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6)施工记录;

(7)各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8)质量问题的处理记录;(9)工程变更手续齐全;(10)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6、项目建设有关批准、备案文件。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土地使用证书、施工许可证、水电气等

3供应证明(协议)等。

(三)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项目达到试运行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验收所需资料

2、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直至整改结果符合条件。

3、项目竣工验收前检查、项目资料审核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落实项目竣工验收时间,制定验收方案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竣工验收组织

1、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验收组组长,并主持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对其验收实施监督,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负责人、勘察单位负责人必须参加。

2、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质量、国家和行业工程标准执行情况、合同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评价。重点对项目建设规模、工艺技术、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建设质量、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核查。

3、竣工验收应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可按下列程序进行:宣布

4竣工验收组成员组成;听取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核查项目建设情况;分组讨论和进一步审查资料;汇总分组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竣工验收鉴定意见;宣布竣工验收意见。

4、竣工验收意见分为建议通过和建议不通过两种情况。竣工验收组中的专家对其专家意见负责。竣工验收部门根据竣工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决定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对建议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作为竣工验收备案依据;对建议不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充分说明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整改要求,上报整改报告。整改工作直至满足要求后,再按程序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专项环保验收

污水处理项目建成通水并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后,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专项环保验收申请,环保部门在收到项目专项环保验收申请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对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和采样监测。专项环保验收由市县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三、政府项目验收

政府项目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试运行1年后进行。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政府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由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发改委、省水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利电力集团等单位和污水处理方面专家组成政府项目验收小组。由省水务厅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验收

5组组长并主持召开政府项目验收会议,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一)建设单位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二)施工单位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三)设计单位做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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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报建、设计施工图审批、施工报监及报建等过程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2)工程发包及工程建设全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工程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评述。(4)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