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文号:黔府发〔2013〕17号颁布日期:2013-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目录

第一章总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三章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第四章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第五章附

执行日期:2013-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集中式供应生活饮用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溪潭、地下河(泉)、地下水井等水源,供水人口原则上1000人以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负责,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证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饮用水水源责任政府名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项目布局,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第七条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依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非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河(渠)道应划为一级或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水源根据技术规范可以只划分为一级保护区。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按类型分为河流型水源保护区和湖库型水源保护区,按级别分为中心城市水源保护区、县城水源保护区、乡镇水源保护区以及农村水源保护区。中心城市为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凯里、都匀和兴义9个城市建成区。县城为县级政府所在镇(办事处、社区)。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省级有关部

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批准后确有需要调整的,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划分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原有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规范和标志技术要求,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明确地域界限并予以公告。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第三章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二十八条若发生重特大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负责管理饮用水水源的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造成污染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行使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