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结合我区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我区的项目资金和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自治区本级征缴的排污费和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其它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区环境保护的专项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规划先行、预算管理、专家评审、确保重点、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项目管理,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共同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安排、分配、下达,对专项资金使1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对项目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农村环境保护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监测、监控、监察、信息、宣教、统计科研的硬件设备配置和监测实验、监察执法等业务用房项目)以及自治区确定的其它需要重点支持的污染防治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二)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企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同)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国家正式批准的燃煤电厂脱硫项目除外)

(三)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

(四)申请贷款贴息但贷款用途与治污无关的项目

(五)没有其它资金来源的项目

(六)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目

(七)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

(八)新建机组脱硫项目、投产20年以上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发电机组脱硫项目

(九)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与污染防治无直接相关的项目

(十)仅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

(十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确定的其它不支持项目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

拨款补助主要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城乡集中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目前无责任主体的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

燃煤电厂脱硫技术改造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其他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选择贴息或拨款补助支持方式,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时限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评审及预算下达

第九条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根据年度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下达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盟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择优上报。

第十条项目评审和核查

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共同组织上报项目的初审及专家评审工作,必要时对安排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评审和核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评审和核查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项目情况提出拟安排项目和专项资金方案,并在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保厅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

第十二条预算下达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综合审查公示结果下达预算指标。为调动各地上缴排污费和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在专项资金总量中,视情况安排一定比例,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法主要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和地方上缴排污费额度等因素。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实行分级管理,属自治区管理的项

目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款;属地方管理的项目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拨款。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拨款时,须根据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交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项目和资金实行全程监管,项目实行环保工程监理制和预决算审查制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撤消或变动已批准项目内容的,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盟市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各盟市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向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当地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盟市财政和环保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盟市财政和环保部门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实行综合性绩效考核与评价,自治区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审,考评结果将作为盟市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罚则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者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盟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和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西安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依照计划、项目进度、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和环境效益相应拨付的原则,实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再拨付资金的报账管理制度。

第三条市属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核确认报账,区县属项目经由区县环保(分)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环保局报账。

第四条中央、省级、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报账管理职责

第五条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报账资金的会计核算;

2、向项目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向项目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

第六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核实项目实施情况;

2、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重点审核:

(1)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是否真实、准确;

(2)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是否一致;(3)会计凭证是否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报账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5)区县环保(分)局向市环保局报送对所属项目的审核意见。第七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监督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2、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3、根据预算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三章报账程序

第八条列入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金请拨申请,环保(分、县)局审核签署意见。对不合格的请款申请,退回项目单位,市环保局不予报账;经审核合格的报账申请,环保(分、县)局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印记,原始凭证复印件作辅助账凭证和上报资料附件,原件退回项目单位记账。市环保局将报账资金于审核完毕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项目单位。

在首次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书(附表一);

2、项目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或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工艺方案的咨询意见;

3、项目单位治理项目银行专户的自筹资金存款单据(即项目的启动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自筹资金的30%);

4、属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在之后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书;

2、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表(附表二)。在最后一次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书;

2、《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附表三)

第九条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项目,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但不得超过该项目批复预算资金的30%。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按市环保局制订的“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表”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跨年度的项目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上年度工程进度情况和用款情况。

市环保局对治理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财务用款进行检查监督。项目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资金,发现有下列情况者,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有权停止继续划拨并缴回资金:

1、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

2、项目拨款后,3个月内不动工的;

3、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补助资金拨付一年后未能竣工调试的;

4、不按时向市环保局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

5、擅自改变已申报的治理工艺方案的

第四章项目调整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有权作出调整;属中央、省级的项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出调整项目申请,逐级报上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项目单位收到预算计划指标通知60天内,未组织实施项目并经项目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实无法实施的;

(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发现以虚假项目申请资金,经核实取消项目的;

(三)上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调整的

第十二条调整项目经核准后,原项目资金转作新项目资金;调整项目未获批准的,原项目资金按来源渠道逐级缴回各级财政。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完工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需报送下述材料:

1、《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

2、工程总结、工程财务决算报告;

3、项目治理效果的环境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项目的验收监测应委托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工程财务决算有结余的,应将补助资金的结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专户。环境效益明显,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达到预期目的,污染削减(控制)指标已达设计要求,可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若有部分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市环保局根据项目完工情况批准三个月的调试期,在调试期内经监测达到设计要求后再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调试期内污染削减(控制)指标仍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市环保局不安排拨付补助资金的余额,并有权追缴项目的补助资金。逾期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新项目。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报账资金项目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实施的审计、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报账管理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项目资金申请表

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项目建设进度表

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项目竣工验收表

第三篇:四川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建[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的时限和范围。凡是享受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简称“项目补助资金”。下同)的污染防治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在项目资金下达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且完工时间已满二个月的,在资金下达到位后一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权限。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也可委托下级环保、财政部门实施竣工验收。具体验收权限按项目资金下达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验收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仍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项目竣工后在规定的时间申请验收但未通过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再验收,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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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厦门市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财企„2004‟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