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4〕8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扩大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5〕6号)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京建发〔2014〕10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自2015年5月1日起(以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可以办理直接发包手续的新建(含有土石方施工作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建设地点涉及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怀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监理项目,应当按照《办法》及京建法〔2015〕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阶段
市、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在项目入场时,应当提示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及京建法〔2015〕6号文相关要求,在开工前及时办理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的有关手续,并在编制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时增加相应内容。
三、招标阶段
1.《应用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附件b废标条件”b1.17修改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单独列项,或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2.《应用文本》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发包人义务”“2.8其他义务”修订为: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1)关于扬尘治理义务
a.发包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总费用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一次性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内。发包人为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应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
b.发包人负责治理扬尘的整体组织工作,负责制定治理扬尘的质量和总目标,并对工程扬尘治理的决策、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总体控制治理情况,进行中间检查验收等。
c.发包人对承包人治理情况进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并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扬尘治理费用;承包人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责令改进并保留索赔权利。
d.发包人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2)
。
3.《应用文本》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承包人”“4.1.10其他义务”修订为: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1)关于扬尘治理义务
a.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产生的扬尘控制在相关指标范围内。确保工地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车辆冲洗车轮、拆除房屋的工地洒水压尘、垃圾分类密闭存放,并保证渣土运输车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b.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使得施工现场及周围无扬尘污染。
2)
4.《应用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增加:
1)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为环境保护费与文明施工费合计金额。
2)关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进一步约定:
a.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完成安全监督手续后,发包人应支付扬尘治理专项资金额度
。
b.
(基础工程完成后主体结构施工前/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发包人应支付扬尘治理专项资金额度
。
c.
(房建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配套市政工程施工前/完成工程总量的8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发包人应支付扬尘治理专项资金额度
。
5.《应用文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投标报价说明”“2.15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应单独列项,且该费用不得低于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具体计算依据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京建〔2014〕101号)执行。后续条款号相应顺延。
6.《应用文本》“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投标函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后增加“其中: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rmb¥:
元”
四、合同订立阶段
1.建设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相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且该费用不得低于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同时,还应明确约定该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2.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在合同中也应明确扬尘治理标准和责任人,并约定相应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该费用应当满足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的要求。
3.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支付节点,会同发包人和施工单位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标准规范及时验收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措施,审查、签认相关费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必要时应责令其暂停施工。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第二篇: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范文)关于开展《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京建法〔2014〕8号发布时间:2014-04-03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北京辖内各中资银行、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关于研究起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4月1日起在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开展试点工作,试行期暂定一年。请北京辖内各中资银行及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各外资银行将此文下发至相关经营机构,并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4年3月19日
京建法〔2014〕8号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关于研究起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第三条为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保障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费用的足额投入,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认真落实扬尘治理工作责任,本市建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项目自律、银行监管、专款专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行使对相关账户的管理职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按照银监会风险内控相关监管规定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该费用不得低于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同时,还应当明确该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在专业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扬尘治理标准和责任人,并约定相应的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该费用应当能满足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总费用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一次性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内。专用存款账户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建设单位为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应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建设单位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本办法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与开户银行签订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明确支付条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同时,协议中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在办理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时,须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的证明材料。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管理规定,只能用于该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开户银行仅对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要件齐备性履行审核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凭证、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计划以及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签订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等材料。获知扬尘治理专项资金账户信息的单位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和相关规定要求,利用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及拨付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时,可按照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完成安全监督手续后,施工单位可申请支付比例不低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总额50%的预付款。
第二阶段为基础工程完成后主体结构施工前或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可申请第二笔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申请额度应保证支付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总金额的10%且不高于总金额的20%。
第三阶段为房建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配套市政工程施工前或完成工程总量的8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可申请全额支付剩余部分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支付节点,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标准规范及时验收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措施,审查、签认相关费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监理单位的支付意见3个工作日内,按照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向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资金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与其签订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以及专用存款账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支付相关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当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后,存款人(建设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交销户申请,及时办理专用存款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规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对因扬尘治理工作不达标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工程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并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对施工单位予以不良信息记分、依法限制其投标等处理,并取消该工程项目“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对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存在违规开户等违规行为的,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试行。
第三篇: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关于研究起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第三条为鼓励建设单位为控制工地扬尘、创建绿色安全工地加大投入,本市设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项目自律、银行监管、专款专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北京市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管理部)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行使对相关账户的管理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按照银监会风险内控相关监管规定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的总费用,该费用不得低于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同时,还应当明确该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在专业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扬尘治理标准和责任人,并约定相应的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该费用应当能满足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总费用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一次性存入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内。专用存款账户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建设单位为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应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证明。建设单位开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本办法及相关开户证明文件,与开户银行签订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明确支付条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同时,协议中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在办理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时,须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的证明材料。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管理规定,只能用于该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开户银行仅对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要件齐备性履行审核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扬尘治理专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凭证、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支付计划以及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签订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等材料。获知扬尘治理专项资金账户信息的单位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和相关规定要求,利用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验收及拨付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时,可按照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完成安全监督手续后,施工单位可申请支付比例不低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总额50%的预付款。
第二阶段为基础工程完成后主体结构施工前或完成工程总量的5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可申请第二笔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申请额度应保证支付后扬尘治理专项资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总金额的10%且不高于总金额的20%。
第三阶段为房建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配套市政工程施工前或完成工程总量的80%时,施工现场相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可申请全额支付剩余部分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支付节点,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标准规范及时验收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措施,审查、签认相关费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监理单位的支付意见3个工作日内,按照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向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资金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各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应严格按照建设单位与其签订的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协议,以及专用存款账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支付相关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当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后,存款人(建设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交销户申请,及时办理专用存款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对因扬尘治理工作不达标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工程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示,并对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对施工单位予以不良信息记分、依法限制其投标等处理,并取消该工程项目“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参评资格。对违反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规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区县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对扬尘治理专项资金开户银行存在违规开户的,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按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试行。
第四篇:成都地铁建设分公司关于印发《成都地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成地铁建„2017‟14号
成都地铁建设分公司
关于印发《成都地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地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现扬尘治理常态化,现将《成都地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地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管理规定(暂行)
2—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2017年2月3日
—附件:
成都地铁建设工程扬尘治理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为切实减轻地铁建设施工过程中扬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加强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构建扬尘整治长效机制,实现扬尘治理常态化,有效管理推进轨道交通建设绿色、安全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条对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具体明确的有关问题,各市州财政、人社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做出规定,并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6]103号),《关于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等单位享受再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4]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