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五篇范例]

第一篇:岐山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岐山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岐山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取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分级负责、社会共建的办法,以乡镇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积极发挥帮助、指导和协调作用,动员和组织群众广泛参与,开展村庄环境整治。设立岐山村环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覆

第四条

从其他渠道整合的各项涉农专项资金,仍按照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分配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公益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活动,重

1.清洁家园。清扫垃圾,清除杂物,清洁房屋,开展乡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整治农村环境卫生,支持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庄开展垃圾综合处理示范村建设。

2.清洁水源。清淤治理乡村水井、水塘、小河流、排水沟、下水道,清理水面漂浮垃圾,处理厕所、畜禽场、圈、栏污水排放,支持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屯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示范村建设。

3.清洁田园。清收和处理各种农业生产废弃物,控制农药、化肥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和绩效评价。

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洁人员、垃圾收运设施及运行管护经费等。

第五条

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村委会展示栏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

第八条

对截留、挪用、虚报专项资金的个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补助资格、停止拨付资金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第六章

则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岐山村村委会

第二篇: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

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

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

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七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1-

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已实行省直管县的除外,下同),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地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特点,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第九条省、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的项目应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保持一致。

(二)符合规划要求。各地应在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三)位于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持的重点流域、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分布特征,选取重点地区优先开展治理。

(四)项目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报送的项目组织审

查,确定支持项目清单。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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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行报备制度。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将有关调整情况随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应结合各地情况自行制定,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结束后的2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所在地的村镇,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在各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抽查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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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

第十七条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办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应及时在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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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七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已实行省直管县的除外,下同),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地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特点,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第九条省、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的项目应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保持一致。

(二)符合规划要求。各地应在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三)位于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持的重点流域、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分布特征,选取重点地区优先开展治理。

(四)项目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报送的项目组织审查,确定支持项目清单。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行报备制度。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批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要将有关调整情况随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应结合各地情况自行制定,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省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结束后的2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所在地的村镇,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在各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抽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

第十七条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办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应及时在各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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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会同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建〔2005〕10号,仅适用于排污费财力安排的污染防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