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步伐,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认建、认养城市绿地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协议的方式,按一定的程序,自愿捐资、捐助城市绿地建设或养护的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第四条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工作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财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公用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依据权属关系具体负责认建、认养绿地的签约、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认建、认养的城市绿地及其设施、树木的产权不作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

第二章范围、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范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古树名木、绿化树木。

第八条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内容:

(一)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的养护、保洁

(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街路树的养护管理

(五)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六)绿化设施的维护

(七)公共绿地配套设施或其他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九条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形式:

(一)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第八条中的一项或几项内容认建、认养绿地或树木,亦可联合认建、认养其中一项或几项内容的绿地或树木

(二)所认建、认养的绿地应当完整、边界清晰

(三)认建、认养城市绿地范围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布费用标准,供认建、认养人选择

(四)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签订有关协议后,可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工作,亦可按照协议规定提供经费,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委托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建设或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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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