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探讨

我国城市农民工歧视问题的研究

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使农民工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他们处于城市和农村的边缘状态,生活状况令人担忧。他们的职业和生活缺乏制度化的保障,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有的甚至失去他们在农村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在城市又没有取得合法的生存地位,却不断地受到来自城市的方方面面的歧视。歧视直接导致他们权益的损失,权益的损失又直接影响着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以往的研究表明,外来人口的失业与犯罪有密切的联系,失去生存保障的流动人口常常走上犯罪道路。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因而,彻底改变与解决农民工歧视问题,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大局,影响工农、城乡关系,同时,解决该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路,是长远之计。

城市农民工所受歧视的表现

经济歧视

农民工进城寻求职业的驱动力源于朴素厚重的经济理性。然而,很多企业却不顾社会道德,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最为严重的是建筑行业。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统计,2002年全国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份,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000余件,涉及626万人,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达3.5亿元。此外,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就业岗位相同,就应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然而,农民工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使得他们不能与城里人享受相同的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的加班工资,或者少给加班费。

非经济歧视

农民工所受的非经济歧视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农民工工作时间普遍超过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根据“深圳市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测算:深圳市常住人口中每周工作超过50h以上者占29.2%,其中农民工中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0h以上的占其总数的64.3%,工作超过50h以上的男性农民工比例达74.2%。见表1。可见,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其工作的时间较长;其次,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农民工得不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的补偿和保护。

基本人权歧视

农民工基本人权遭遇歧视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有些企业安全保护设施不全,而农民工却被安排上岗,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安全保障权;农民工进城证件繁多,企业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频频发生,动辄就以所谓查验暂住证为由随意收容遣送农民工等等,都严重侵犯了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除此之外,农民工子女入学难违背了义务教育,作为国家一个整体对国民的初等教育承担义务的本来意义,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政策性歧视

由于至今仍存在户籍制度政策,大量进城的外地农民工在子女入学、国有企业招聘、公务员录用、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与城市本地职工相比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而限制了外来劳动力获得理想职业的可能性。在城市下岗失业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很多城市制定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政策,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进入某些岗位就业。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发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对跨省流动劳动力就业(实质是进城农民劳动力就业)的若干限制。该规定第5条规定:只有在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①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确属本地劳动力普遍短缺,需跨省招用人员;②用人单位需招收人员的行业、工种,属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在本地招足所需人员的行业和工种;③不属于上述情况,但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无法招到或招足所需人员。不难看出,种种规定的基本出发点是限制使用外地农民工,其核心则是要优先满足当地劳动力就业需求。

城市农民工遭遇歧视的原因

目前,随着进城务工农民数量的增加,有关农民工所受歧视已经由个别现象演变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必须分析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有的放矢地提出改善农民工歧视状况的对策。

历史文化的沉淀和现行政策的制约

历史上,中国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等级制度国家。一切按照等级划分,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待遇。户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等级制度。虽然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产业,但是他们的身份是农民。因此,无论一个人干什么事,只要他(她)是一个农民,就免不了要受歧视。近几年,城市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的大量囤积,很多城市为了保护本地的劳动者,甚至产生“腾笼换鸟”的想法,对农民工的就业岗位进行限制。在这样一种政策氛围下,农民工很难按着自己的理想进行职业选择,他们的工资待遇、劳动争议处理及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方面,均无法与同行看齐。随着“三农”问题被提上政府工作日程,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关注。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农民工的权益问题成为代表们的热门话题,有关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议案频频提交。相信农民工所受政策性的歧视会日益减少,但这些政策性歧视的影响却可能继续干扰着农民工的就业问题。

缺乏代表农民利益的正式组织

因为我国社会存在多种社会阶层,有着不同利益矛盾,所以,才有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组织来代表这些阶层的利益,表达他们的声音,在政府与各阶层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渠道。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代表农民利益的群众组织。此外,受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文化素质等方面的限制,农民这一最大的社会群体始终缺乏相应的政治参与权。在国家层面上缺乏实质代表农民利益阶层的代表,在国家决策中缺少农民争得平等权益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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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目前农民工的经济状况,建议增设农民工免费法律援助机构。免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农民工之间普及法律知识,为觉醒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使得农民工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近几年,在我国已经出现类似的机构和团体。如1998年成立的广州市番禺打工族服务部,已承办了483宗打工者权益个案,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与支持。虽然类似的、个别组织的力量是薄弱的,但是它们却为更多这样组织的出现树立了榜样。当然,为了确保它们正常运行,必须有效解决这些机构的资金问题,不能完全依赖基金会拨款,可以通过募捐和对违规企业高额罚款以及政府资助等多种渠道获得。

结语

消除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方长期的、共同的努力。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是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的必由之路。因而,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具有重大的、现实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作者:管志慧,彭兆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