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中劳动权益问题研究

文章以长三角地区的数据为例,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状况进行了描述性研究,分别从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环境是否有害或易威胁到身体健康两个方面对其中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人力资本存量与农民工劳动权益获得状况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不同行业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获得状况存在差异,对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也显著影响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获得状况,性别、年龄等个体特征和是否工会会员等只在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某些方面发挥作用。

【关键词】

农民工就业劳动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和户籍制度的解除,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城市转移,形成了农民工这一群体。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4亿人。农民工这一群体不仅规模庞大,而且由于其本身人力资本存量较低、处于社会中下层等原因,农民工就业中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一、研究背景

张俊良(2007)认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为就业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不能享有完整的社会保障权和劳动福利权,相应的权利监督保护机制和救助途径缺失。高文书(2006)通过对5个城市的调查,认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工资遭受拖欠、劳动时间过长、工作环境危险及劳动条件恶劣等。针对现状,张俊良(2007)从城乡差别的户籍体制,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全社会普遍的劳动权益保障意识缺乏,农民工自身因素等方面寻求原因。魏智慧(2006)通过系统的研究述评,从我国农民工供求状况、法律体制存在弊端、行政系统执行不力、社会诚信机制不健全等社会因素层面分析了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另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谢勇(2010)研究发现苏南仅有39.82%的农民工工资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丁群晏(2011)考虑到加班加点的因素,计算出长三角地区农民工的工资处于一种稍微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

笔者在研究农民工劳动权益时将重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条款计算农民工应得工资,并与其实际工资进行对比。

二、描述性研究

本次调查于2010年2月长三角地区进行,调查对象是处于就业状态的外来农民工,不包括失业者,也不包括自我雇佣的农民工。共发放问卷356份,回收356份,有效问卷274份,合格率为77.0%。

长三角地区农民工获得劳动权益的基本情况从总体上看有以下特点:

第一,长三角地区农民工周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高达38.4%。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本文对于工资进行了处理。2010年2月时长三角地区月最低工资普遍为850元。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劳动者正常的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则长三角地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50/(21.75*8)=4.89元,这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有所不同。在计算农民工每周最低应得工资时,应该考虑到其加班时间。根据我国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支付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以及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150%、200%和300%的报酬。由于法定节假日不具有普遍性,本文也将该误差忽略。计算农民工每周最低应得工资时,设日工作时间为t小时,每周工作d天,当t8且d5时,周最低应得工资=4.89*t*5+2*4.89*(d-5)*t;当t>8且d>5时,周最低应得工资=4.89*40+1.5*4.89*(t-8)*5+2*4.89*t*(d-5)。根据这种方法,求得每位农民工周最低应得工资,然后与周实际工资(一个月30天相当于4.29周,因此周最低实际工资为月工资/4.29)相比,得到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结果。

第二,有大约20.1%的农民工遭遇到所在单位的工资拖欠

第三,月工资水平普遍较低,绝大多数在2000元以下。长三角地区是中国最发达的经济带,物价偏高,该工资标准很难满足农民工的物质文化需求。

第四,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工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闲暇时间很难保证

第五,

22.3%的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劳动环境有害或易威胁到身体健康,主要表现为:工作需要经常高空、高温、或者井下作业或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物质

第六,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调查时距离《劳动合同法》出台已经有2年以上的时间

三、长三角地区农民工就业中劳动权益问题的因素分析

(一)变量定义与模型选择。文章选择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环境是否有害或易威胁到身体健康为因变量。将周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违反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未实施)赋值为1,反之为0;劳动环境有害或易威胁到身体健康赋值为1,反之为0。此时,两种情况均可以用logit回归模型进行分析。

文章从个体特征、人力资本、行业、工会等方面具体选择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是否接受过职业培训、所在行业、单位所有制、是否工会会员、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涉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了解程度作为自变量。自变量见表一最左侧一栏,赋值均为“是=1,否=0”。

logit回归模型形式如下(x为影响因素向量,而β是各影响因素的系数):

(二)计量分析。根据上述分析,运用spss17.0软件处理调研数据,分别从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环境是否有害或易威胁到身体健康两个方面对(1)式进行估计,结果见表一。

表一:长三角农民工劳动权益的logit回归结果

(三)长三角地区农民工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分析

1.总体而言,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行业、是否为工会会员、对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对农民工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显著影响;而是否接受过培训、是否拥有技能资格证书、单位所有制对农民工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显著影响

2.性别对于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重要影响。与女性相比,男性农民工周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能性更大。这是因为男性农民工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和周工作天数超过5天的人数更多,按照本文计算周应得工资的方法计算,其周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能性更大。

3.年龄对于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有重要影响。25-34岁的农民工相对于25岁以下的农民工周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能性显著降低。这是因为这部分农民工年富力强,具有更高的社会经验,工资一般不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文化程度对于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初中文化的相对小学及以下文化的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能性降低。

4.农民工所在行业对于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显著影响。特别是批发、贸易、零售业相对于建筑、装潢业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能性显著降低,并且在1%水平上仍然统计显著。

5.是否工会会员对于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显著影响。工会会员相对于非工会会员,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能性显著降低,并且在1%水平上仍然统计显著。

6.对相关法律了解程度对于周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显著影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有效保证农民工的工资权益。

(四)长三角地区农民工的劳动环境是否有害或易威胁到身体健康因素分析

1.总体而言,是否接受过培训、是否拥有技能资格证书、所在行业、单位所有制、对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对农民工劳动环境是否有害或易威胁到身体健康有显著影响;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是否为工会会员对农民工劳动环境是否有害或易威胁到身体健康没有显著影响

2.是否接受过培训和是否拥有技能资格证书对农民工劳动环境是否有害或易威胁到身体健康有非常显著的影响,并在1%水平上仍然统计显著。这是因为,接受过培训和拥有技能资格证书的农民工从事的一般是技术类的工作,而不是劳动环境十分恶劣的体力劳动。

3.所在行业对农民工劳动环境是否有害或易威胁到身体健康也有非常显著的影响。相对于从事建筑、装潢业的农民工而言,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业,批发、贸易、零售业和服务业及其他的农民工的劳动环境更好。

4.单位所有制对农民工劳动环境是否有害或易威胁到身体健康影响非常显著。相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其他所有制的劳动者劳动环境更加有害或易威胁到身体健康。这是因为,个体经营者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业,服务业和零售业等,这些行业的劳动环境更好。

5.对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对农民工劳动环境是否有害或易威胁到身体健康有显著影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有效保证农民工在劳动环境方面的权益。

四、结论和建言

(一)结论

1.人力资本存量与农民工劳动权益获得状况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无论是文化程度,还是培训、职业技能资格证书都能提高劳动者再就业市场的竞争力或者帮助劳动者从事一些技术性职业,从而保障其劳动权益。

2.不同行业的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获得状况存在差异。一般来说,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业,批发、贸易、零售业和服务业的农民工劳动权益获得状况较好,而从事建筑装潢业和制造业的农民工劳动权益获得状况较差。

3.对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也显著影响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获得状况。可见,了解相关法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意识。

4.性别、年龄等个体特征和是否为工会会员等只在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某些方面发挥作用。例如,最低工资在男性农民工中更不易落实;25-34岁的农民工工资一般不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会的制度性因素能在保障最低工资落实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建言

1.农民工要注意提高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保障自身劳动权益;

2.重点保障从事建筑装潢业和制造业的农民工劳动权益;

3.在农民工群体中加大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涉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第二篇:城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查研究城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查研究合肥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系10级化学粉体材料与工程潘玉杰1003012027摘要: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形成的特殊的劳动力群体。据统计资料显示,现阶段年我国外出务工农民达到1.5亿,并且规模还有持续增大的趋势。这表明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的出现并迅速走向大规模化,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农民工为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和现阶段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一股不可或缺的坚定力量。

然而,农民的的劳动权益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近来不断有媒体报道黑心企业主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上班时间严重超时、农民工不断发生工伤等事件,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本人利用暑假时间,通过问卷调查、与出工作的农民工老乡谈话和网上找资料等方式结合在一起,做了关于城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查研究。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权益保障

正文:

一、农民工及其劳动权益

农民工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人口群体,截止2008年,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已超过1.5亿。农民工,就其内涵来讲,是指户口仍在农村、户籍身份仍是农民,但是长期生活在城镇或城市,长期或临时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劳动,以此来获得主要收入的劳动者。

农民工作为一名劳动者,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工应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障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主要权利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

1、劳动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就业政策不平等,许多政策为农民工就业设置了种种障碍。例如,许多地方政府或企业单位在招聘中明确规定只招本地户口的员工,外地人员一律不招。这样,就剥夺了很多农民工的劳动权利。

2、休息权得不到保证。由于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高、环境条件差的工作,很多农民工的休息权难以得到保证。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超过90%的被调查者对自己的休息时间都不满意,只有5%的感到满意。我国《劳动法》规定每周劳动时间40小时,但据有关部门调查,有些地方农民工月工作时间竟高达306小时,加班时间是最高时限36小时的3.86倍,有些甚至达到每周工作84小时。这种血汗工厂对农民工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以致农民工“过劳死”时常见诸报端。

3、劳动报酬权遭侵害。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内容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现实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近年来,企业主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屡屡被媒体披露,而且还发生过总理帮农民工讨薪的事件,可见,农民工的报酬权极容易被侵害。与在家老乡的交谈中,关于薪酬的问题,他们都有过被企业或“包工头”拖欠工资的经历,很多时候企业方在开始时都会答应按时发工资,然而在月末总会找一大堆理由来搪塞,或者干脆就“躲账”。老乡们表示,对于这种事,很多时候都是无助、忍让。

4、职业安全权没保障。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然而,很多被调查者都表示,职业安全权对他们来说太遥远了。很多农民工限于自己的文化水平,往往从事于采矿、冶炼、建筑、制造等行业。很多企业不按国家标准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很多农民工工作环境非常恶劣,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致使农民工成为我国工伤和职业病的高发人群。媒体经常报道农民工矽肺病、尘肺病、碳肺病等群体性暴发,而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受伤害的90%是农民工。

5、社会保障权基本缺失。农民工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没有他们,就没有高楼大厦、柏油马路,就没有“鸟巢”、“水立方”。但是,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倾尽了全力,却没有享有和城市人一样的社会保障。目前多数城市尚未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缺失,如用人单位给农民

工社会保险

投保率低、劳动合同签约率低,有些危险行业甚至强迫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对此,出外工作的老乡们意见很大。他们的小孩往往被拒绝于当地学校门外,或者要交上一大笔“赞助费”才可以入学。对于本来收入就不高的他们老说,无疑是加重了他们的负担。而且,这种不平等,在小孩子心中也有一种阴影。

总之,现在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是很脆弱的,没有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而且在执行方面,又没有足够的保证力度,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还任重道远。三,国家为什么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利属于人民。

2。我国政府是人民权利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3。我国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4。我国政府有经济职能和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文化职能,国家履行这些职能。

四、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1、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体制原因。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形成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身份、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和公共服务上的二元结构,政策性、制度性因素依然不同程度地制约农民工权益保障。

2、认识偏差及新的城市管理服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社会原因。有的地方片面追求发展经济,对维护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视不够;有的地方过分看重因少数农民工给城市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采取了一些限制性政策。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不到位,影响农民工就业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3、现行法律体系在保障上还存在问题。农民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收到《劳动法》的保护,但《劳动法》本来就不够完善,存在位阶低、缺漏过多、操作性不强,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另外,与《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规不健全。再者,《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没有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诸多方面和诸多问题直接加以规定。农民工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得不到实质的不平等待遇。

4、缺乏组织保障,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关键原因。农民工很少加入就业地的党、工、团组织,有组织的外出务工更少。农民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依靠组织的力量得到维护。

5.自身素质低,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内在原因。农民工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低,导致农民工经常被“黑职业介绍所”和用人单位欺骗、利用。另一方面,农民工的法制意识薄弱,在受到侵害时,很少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

1、继续深化改革二元户籍管理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农村人口城市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传统的户籍制度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应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限制,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户口,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

2、改革现行就业制度。政府应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

让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自由地流动和择业。应大力培育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范畴中。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先做好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因为这两者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生存和劳动力的恢复再生。政府还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当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给予紧急救济,当处于失业时,给予贫困救助,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给予法律援助当然,以有效地解除其后顾之忧。

4、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保持顺畅的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资强劳弱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普遍的现象,由于掌握的资源很少,农民工尽管人数众多,但在公共决策中缺乏话语权,属于“沉默的大多数”。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例如社会舆论的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等,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回避的重要环节。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不仅可以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合法权益,而且能使工会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助推器”。

5、规范劳动关系。企业是农民工的劳动场所,也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环节。政府要按照现行法规,从加强规范用工入手,要求所有用工单位都必须签订合同,并加大对欠薪及劳动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损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制订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指导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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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英洪.给农民以宪法关怀[m].北京:长征出版社,2003.(书)

[6]吴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5.(报纸)

指导教师:张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