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建议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理顺政府职能,建立事业单位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的新体制,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事业单位改制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改制的范围

实施改制的事业单位范围包括。(1)生产经营、社会中介服务等类型的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具有市场潜力,并且市场收入可以成为经费主要来源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3)对监督管理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中介、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条件成熟的,可剥离后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

二、改制的主要形式

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改革原则。事业单位改制形式可以是公司制、合伙制或个人独资。对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可以合并重组,对个别经营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采取撤销、歇业或关闭方式进行清算,也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的,其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全部退出,实行产权和职工“双置换”改革,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三、资产评估与产权界定

1、事业单位改制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评估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按照“真实、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出具评估报告书,同时承担其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国有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由县财政(国资)部门核准。集体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由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县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2、产权界定。由县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经评估和确认后,国有事业单位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资产的处置和出让

改制单位的土地及其它资产属国有资产的,须由改制单位向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资产的处置和出让。改制单位资产的处置出让必须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阳光”操作。

县财政局建立事业单位改制资金专户,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和出让所得收益,必须全额纳入县财政专户,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五、事业单位的注销

事业单位被撤销或改制为企业及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由其主管部门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提交事业单位撤销或改制的文件、清算报告和相关材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鉴,并予以注销公告。实行清算的原则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996年第8号令)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被撤销或改制为企业及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后,原事业单位的文书档案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接收与保管。

六、改制过程中人员劳动关系转换和分流处置

1、事业单位改制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改制后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聘用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在同等条件下,改制后的单位应优先聘用原固定制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救济,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未被重新聘用的或选择自谋职业的,在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原缴费年限与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2、事业单位改制职工的安置费标准。

事业单位聘用(劳动)合同制人员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工龄未满1年按1年计算。事业单位固定工基础安置费5000元,5年以上工龄每增加1年增加700元,若低于“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标准的按其标准计发。办理农转非招工手续的土地征用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增加土地补偿金4000元。

3、事业单位转制中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女干部,转制时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50周岁以下的女干部,转制后在工人岗位上或自谋职业的,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4、转制事业单位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改制办法,可一次性计提各项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五年按五年计提),并终止原劳动关系。缴费基数以当年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和前五年的全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缴费比例按转制时的标准确定。

上述人员,不再发给安置费和生活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其间如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可作相应调整,并按退休时的工资标准套改退休费,如计发退休费低于企业同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可按企业标准计发。

5、事业单位改制计算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费时间以批准改制方案时间为基准日;一次性计提各项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上半年批准改制方案的计算到6月30日,下半年批准改制方案的计算到12月31日

6、转制时已离退休人员,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待遇。退休(职)人员以退休(职)费为基数一次性计提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75周岁,少于五年按五年计提,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其它统筹外支付的有关费用,一次性计缴至75周岁,少于五年按五年计提,由主管部门代发。离休人员纳入“两费”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7、一次性计提各项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和已退休(职)人员按每人17000元的标准计提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上缴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已改制歇业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视同缴纳,死亡后一次性支付处理。同时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计提托管经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年终慰问等统筹外费用支出,由主管部门代管。

8、事业单位转制时应缴而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必须在转制时按现行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对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时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人员,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补贴,由原单位通过社会保险事业局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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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改制批复意见,由改制单位组织实施。对涉及职工身份置换安置分流的有关职工名单、工龄、经济补偿金额度等要公开,增强改制透明度。事业单位改制后,同时应及时办理好职工身份置换、法人主体变更登记等手续。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九、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因机构撤并、岗位撤销、编制精简等原因产生的富裕人员,其分流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实施办法由县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