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土地登记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确定并划分宗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宗地的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写。宗地一经确定、登记,宗地边界不得随意调整。因道路规划等原因导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由县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县规划部门批准文书、调整后的宗地四至及拐点坐标等材料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县国土部门应依据县规划部门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
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批准的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调整用地批准文件确定归属地类,按照新归属地类办理登记,同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标注批准用途;原登记为综合用地的,无法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确定用途的,继续按综合用地登记;对于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应明确记载各种用途,否则不予登记。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或按出让合同签订时算起;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县政府批准补办出让(转让)的,以政府批准时间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意见书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四、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市出售登记
我县现行基准地价已于2013年5月6日经县政府批准(望政【2013】
16号),出让金应严格按照现行基准地价计算收取。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县政府批准出让(转让)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出让金依据国土资厅发【1999】
31号文件相关规定收取;其他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县政府批准出让(转让)的,按基准地价4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续期登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的,依据物权法规定,可以自动续期,由原用地者申请,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相关费用后办理土地(续期)登记;其他用地类型申请续期的,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相关费用后办理土地登记。
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的使用年限均按该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办理。
六、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方可转让。房地产交易转让的,应先办理房产交易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原用地者用地的剩余年限。
七、妥善处理前期超占面积的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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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对法院裁定协助执行的原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故无法收回的,由受让方凭法院裁定书和原土地使用权证档案资料,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单方登记。县国土部门根据原土地证登记档案材料和法院送交的司法裁定执行文书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告,明确原土地使用者限期交回土地使用证,逾期不交回的直接予以注销。
2.经法院裁定协助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的,须符合县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用途,报经县政府批准补办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凡属于裁定中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在裁定中明确办理出让手续内容,之后由受让方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其他情况。若商品房(商住楼)出现土地权利人灭失、土地证原件遗失、商品房(商住楼)开发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无法加盖转让方公章等情况,申请补办土地登记确系困难的,由申请登记人三人以上(含三人)出具情况说明,经县国土部门核实该宗地未经司法查封、未抵押等情形的,在县级政府网和县国土资源网发布相关信息,明确启动变更登记事项。30日内未收到异议的,由申请人按单方申请方式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分摊)登记。该宗地范围内变更(分摊)登记申请简化为申请人单方申请,凭变更后的房产证、合同、契税发票等资料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变更(分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