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01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高新区(虎丘区)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和套型面积,向选择货币补偿的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租赁住房承租人(以下称承租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

第三条

定销商品房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等根据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负责定销商品房计划、供应、销售和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核定工作。

监察、发改、物价、财政、建设、房管、审计、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定销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会同规划、国土、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

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以及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情况,确定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方案,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

多层定销商品房基本套型建筑面积(单套)可为:

45、60、90、120平方米

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另行设计特殊套型。定销商品房建设项目要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原则上以建设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为主。

被征收人选择中高层和高层定销商品房安置时,在计算定销商品房面积及与被征收人结算定销商品房价款时,公共分摊面积仅计入中高层、高层的公共楼梯间面积,但其它公共分摊面积仍按规范作为套型面积计入房屋所有权证内。

第八条

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等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和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定销商品房建设方案的委托设计工作。设计方案报经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按照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让。

参与定销商品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应当具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

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并对定销商品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定销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按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并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作适时调整。具体由征收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等会同物价、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提出方案,报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虎丘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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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1年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