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所称险房,是指经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险房,已不具备正常的使用条件,且对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确需翻建的各类房屋建筑。

第三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负责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险房翻建应当严格“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其中,“原址”系指现房屋建筑外墙所坐落位置;“原面积”系指现房屋使用权证所载面积;“原高度”系指现房屋顶面实测高度。

经批准进行险房翻建的建筑位于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以及历史文化名镇等特殊地区的,除遵守前款原则外,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建筑结构形式和风格、风貌。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的险房翻建,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险房翻建申请:

1、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土地、房产权属关系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2、现建筑所在地已列入建设用地征用计划的;

3、未经规划审批已经先拆、先建的;

4、翻建建筑处于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的;

5、其他不符合险房翻建法规、政策规定的

不予受理的险房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人员撤离等避险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险房翻建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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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险房翻建中违反《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