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所称险房,是指经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险房,已不具备正常的使用条件,且对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确需翻建的各类房屋建筑。
第三条
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负责险房翻建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险房翻建应当严格“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的原则进行。其中,“原址”系指现房屋建筑外墙所坐落位置;“原面积”系指现房屋使用权证所载面积;“原高度”系指现房屋顶面实测高度。
经批准进行险房翻建的建筑位于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街巷以及历史文化名镇等特殊地区的,除遵守前款原则外,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建筑结构形式和风格、风貌。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的险房翻建,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险房翻建申请:
1、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或者土地、房产权属关系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2、现建筑所在地已列入建设用地征用计划的;
3、未经规划审批已经先拆、先建的;
4、翻建建筑处于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内的;
5、其他不符合险房翻建法规、政策规定的。
不予受理的险房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人员撤离等避险措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险房翻建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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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险房翻建中违反《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