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险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

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开封至民权段bt+epc项目融资建设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开民高速公路房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河南省高速公路房建工程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结合开民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与开民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设备采购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项目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法人负责、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各参建单位必须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四条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本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本项目严禁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第六条项目参建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检机构报告房建工程质量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第七条负责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第八条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的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检查施工中有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标段,有权依据合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违约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1)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方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2)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及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业务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施工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4)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5)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九条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第十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5.设计文件选取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宜因地制宜,并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一条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合格、完善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进行后期服务,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二条根据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应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第十三条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河南开民高速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数量完整的设计资料交省项目办归档。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施。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批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实施;查处和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独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配合业主查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对合法分包进行审核(包括分包人资质、经历、分包内容、支付方式与价格)。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必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坚持“首件认可制”、“样板制”,推行“标准化施工”,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工序验收关”。对主要承重、受力部件、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和工程部位严格实行全过程旁站。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具有协调进度与质量关系的能力,并协助业主作好相应的协调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强化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业主赋予的权力开展工作,做到行为公正、严格监理、一丝不苟、秉公办事、质量第

一、预防为主,坚持实事求是、数据说话、文字往来,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巡检、抽检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做到以文字为准、凭数据说话、靠检测定性。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施工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签证。工程完工后,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对监理过程中的资料及时整理交业主归档。第二十二条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总监办、项目公司批准。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承担相应质量、安全事故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已经审查未发现相关问题造成事故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监理通知发出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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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管理混乱,失误较多,开工审批把关不严,关键工序旁站不到位,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低下,应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处罚。第四十七条

凡被清退的房建监理人员,不得在本项目主线范围内再从事其它的监理工作。第四十八条

因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复核不细,对明显设计错误(经专家组鉴定)未能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仍按错误图纸施工造成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外,对施工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0%的处罚,对监理单位处以赔偿损失额5%的处罚。如因项目公司、设计人员接到变更申请未能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四十九条建设、监理、设计、总包部、分部等有关人员在执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