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申请书-广州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合同编号:穗国土资矿评合字[2013]第02号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鉴于:
1.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拟有偿出让广州市建安石场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四川山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1999〕010号),并已于2011年11月8日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广州市建安石场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通讯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法定代表人:李俊夫授权负责人:黄应宏电话:02083367117邮政编码:5100302.乙方:四川山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健
注册地址:成都市厂北路西南冶金地质科研所办公楼2楼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130号索尔国际901-910室
邮政编码:610041电话:028-87022616传真:028-87022616开户银行:农行武侯支行百花分理处帐号:22-821501040003208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广州市建安石场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广州市建安石场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1)x:2571159.00;y:38456493.00;(2)x:2570254.00;y:38457056.00;(3)x:2570058.00;y:38456315.00;(4)x:2570526.00;y:38456024.00;(5)x:2570860.00;y:38456222.00;(6)x:2571159.00;y:38456362.00;开采标高:由310米至40米。面积:0.6276平方公里年生产规模:130万吨/年。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广州市建安石场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让广州市建安石场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缴纳采矿权价款提供价款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中广州市建安石场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13年2月28日。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采矿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七、评估费评估费是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采矿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15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伍万元)。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所约定的采矿权评估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建安石场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已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2)广州市建安石场有限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已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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