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案由:88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案调查机关:镇坪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经办人:调查时间:2010年5月24日
当事人情况:单位(姓名):**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性别:男,年龄:43,职务:总经理
一、调查情况:我们于3月底进行2009卫片执法检查工作,4月底到卫片监测的各个点进行了实地踏察确点,于5月10号到卫片监测的3号图斑进行实地测量和调查,也就是**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3号监测点修建的养猪场,共占用耕地13562.456平方米,用的是全占仪,请的是大河煤矿的技术****。经查阅我局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图片件和相关的建设用地预留档案,该宗地为基本农田,39号图斑,未预留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此确定,该建设用地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省、市、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应进行立案处理。当时,柯昌勇(法人代表)没有在,经调查,他人没有在公司,回了重庆老家。事后,经多方联系,于5月24日找到柯昌勇本人,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初步认定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6月25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6月30日,**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送来了陈述状,主要陈述的内容是:
1、根据国土资发[2008]220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镇政办发[2008]73号文件的精神,要求我局撤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接到88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陈述状后,我们大队全体非常重视,对照当事人的诉求,认真查阅了相关的文件和法规后认为:他们的要求的第一项和第三项不成立,国土资发[2008]220号文件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搞畜牧业养殖用地。根据安国土资发[2009]58号和根据镇政办发[2008]73号文件精神由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镇政农发[2008]16文件规定,也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更有依据的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他们的陈述不成立。
二、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小河乡战斗村一组修建科达万头仔猪繁育场,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用地行为的事实。
三、处理意见:该地块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猪场,毁坏了种植条件,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如下处罚:
(一)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和耕作层,申请农业部门验收合格。
(二)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按每平方米3元处以罚款。当否,请领导批示。
经办人:(签名)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篇:土地违法案件分析报告土地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1-8-1
1睢县土地违法案件
查处情况分析报告
睢县国土资源局在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及睢县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不断加强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加大了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并能够按照市局要求,严格各项纪律,结合自身业务的需要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系统的学习,提高了自身的素质,避免了盲目执法,为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今年以来,在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的同时,建立和完
善了《执法监察动态巡回检查制度》、《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制度》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监察,依法行政水平,认真执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的规定,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责任的党政纪处分力度,严厉查处了一批非法占地、毁坏耕地等各类土地违法案件,有效的遏制了土地违法行为。今年共立案查处26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起。案件查处率95%以上,结案率100%,准确率100%,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毁耕取土行为。多次联合纪检监察、公安、规划、交通等部门组成查处打击毁耕取土、卖土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办案组,深入村庄田间地块,县城各街道、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和普遍严查,全面打击毁坏耕地及基本农田范围内非法取土卖土、破坏土地资源等土地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了非法取土、卖土者的嚣张气焰。确保了全县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得到切实有效保护,保持耕地面积始终稳定,巩固农业农村发展之基础,保护农民生产生活之根本。
总之,在市局及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支持下,我县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仍然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现象。耕地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招商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但决不能以非法占用耕地为代价招商引资谋取发展。现实中,招商引资项
目未批先占现象时有发生,国土执法监察部门难以制止查处,这有悖于正确的科学发展观,有碍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二是农村居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面大量广。一方面是村庄规划滞后,缺乏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住宅建设失控。规划滞后,规划的引导作用与控制力度不够,不能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从而导致部分村民向村外扩张占用耕地建房。另一方面由于群众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大多数人在思想上依然认为宅基地是上一辈留下来的,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人少的户在村内有多处宅基闲置,人多的户反而无宅基建房,形成“有宅无人,有人无宅”的现象,造成“有人无宅”者不能使用村内废闲地和闲置宅基建房,而迫不得已外迁占用耕地。三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村民在沿路建厂、建房做小生意以增加家庭收入,这也是造成耕地被占用的一个主要原因。四是查处难。违法大案多存在一定的行政干预,国土部门有时很无奈。一般违法案件,违法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制止和查处不予理睬,投机躲避,拒收处罚文件等情况司空见惯,且现行法律法规未赋予国土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五是执行难。从进入执法程序到最后执行,法定时限最少在三个月以上,等执行期到,违法建设已成事实,况且法院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也往往感到很棘手,即使受理了,也很
难执行到位。六是联合协调办案查处力度不够。从以上移送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违法案件数据及落实责任追究数据可以看出,不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不足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者的嚣张气焰。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二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一是继续面向政府和领导宣传。让领导及时了解掌握国土资源动态情况和法规政策,引起领导重视,提高领导认识,转变领导思想观念,在招商引资用地方面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依法用地观,实现由主导违法用地满足盲目扩张的发展冲动到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性转变。二是向用地单位和群众搞好法律宣传。采取送法规、讲案例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促使用地户以法律和政策为准则、以违法安全为镜鉴,自觉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合理用地。三是向群众搞好宣传。以墙标、广播电视、村喇叭、宣传彩页、宣传车等为载体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和法规政策,让他们意识到违法用地的严重后果,增强保护耕地和依法用地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
(二)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土地执法是国土资源部门的神圣职责,也是保护土地资源、保障经济健康发
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厉查处一批违法用地、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和毁坏耕地案件。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执法办案原则,积极与纪检监察和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建立快捷、高效的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机制,通过强力执法,在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惩处的震慑和警示作用,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深入调查,转变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树立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创一个新局面。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再迈一个新台阶。
睢县国土资源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三篇: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案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办案时间: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办案机关:xx国土资源所承办人:xxxx简要案件及调查经过:xx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28日占用xx镇宁家堡村集体土地建车辆检测线项目,我局于2009年10月27日向其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该检测线已基本建起,占地面积31.5亩,其中
建筑面积13359平方米。处理情况。我局已于2009年11月20日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限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
126000元。执行情况。我局已于2010年1月2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6月20日,该公司已缴纳罚款126000元;2010年5月16日,
我局将该公司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案建议。建议结案主管领导批示
承办人签名(盖章)xxxx
2011年7月15日
第四篇: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培训材料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培训材料
一、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总体要求
(一)土地执法监察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法正确、程序完备。
(二)办案依据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必须是依法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工作人员。
二、案件调查取证
(一)案件来源。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来源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巡查发现、二是上级交办,三是群众举报。
(二)立案。
发现违法线索后,先进行初步调查,将调查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对有明确的行为人和违法事实,需进行行政处罚,符合国土资发„2005‟176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填写《立案呈批表》经主管局长签字批准,予以立案,及时查处。
(三)案件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
对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调查单位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承办,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及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2、调查材料
调查取证材料要有违法当事人、村、组负责人、有关主要参与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地协议、缴款票据、相关单位批准文件(发改委立项、规划建设局规划定点批复、土地预审、规划局规划审批、环保局环评等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书面证据材料;调查完结后要形成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询问笔录内容要能相互印证,如出现差异或矛盾时,要进行补充调查,并以相关书面证据材料为准。
3、询问笔录内容:
(1)违法单位名称(全称)、单位性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违法当事人)姓名、年龄、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联系方式;违法建住宅的,要有被调查人家庭人口(含户籍情况)结构及年龄构成、原房等情况;
(2)有无用地审批文件,并审查是否合法有效;(3)建设用途、建设项目名称、规划定点放线日期及人员、动工日期、建设现状(含建筑物名称、栋数、层数、面积、建设程度等)、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两层以上分层累计)、实际占地面积、破坏程度、占地类型、付款金额、缴付单位、付款类别、收款用途、征地款兑付情况及有无用地协议、会议记录、相关单位批准文件、何时投入使用、村组干部任职期限、原住房及宅基地面积、原宅基地处理等情况;
(4)如属村组集体行为,应提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询问笔录及会议记录;无会议记录的,应提取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材料佐证;直接违法用地单位不具备法人单位资格时,应提取其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询问笔录,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要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证据。
(5)询问笔录首页开始应记载:“我们是户县国土局监察中队(或—-国土所)土地监察员,请查看执法证件”字样;询问笔录结尾处应记载:“
1、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施工,等候处理(或限期改正);
2、你还有无补充;
3、请查看笔录,看有无出入”等字样。
(6)询问笔录结束时,应在末页由被调查人写明“经本人核对,以上笔录属实(或向我宣读过)”,被调查对象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
3、现场勘测
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案件现场勘测时,必须现场制作勘测笔录,绘制现场勘查平面图。现场勘测时,应由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及被邀参加人(见证人)共同到场,并由各方在勘测笔录及现场勘查平面图上签字。
勘测笔录上应写明建设现状,含占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程度或破坏程度、占地四至等内容。现场勘查平面图要准确标注建筑物名称、栋数、层数、建设程度或破坏程度、占地及建筑物尺寸等内容和数据;现场勘测平面图绘制及数据标注要规范整洁,能反映建设现场完整情况。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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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三级的巡查工作,切实提高动态巡查工作质量,发现违法用地及时制止,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六、今后执法的工作打算
一是思想上要更加重视,措施上要继续跟进,工作上要强化落实,确保规定动作不能少,自选动作有创新。既要选择一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公开查处,起到震慑作用,又要重点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非法批地、非法占地、未报即用等典型违法案件,充分发挥“组合拳”作用,确保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和处罚到位率“双达标”。二是严格落实问责制,强化领导层对土地管理和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宣传和规范各级政府的管地用地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管地用地秩序,力争国土资源执法“零问责”。三是强化土地违法预防体系建设,尤其在农村土地执法上,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土地执法队伍,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执法队和村级信息员的作用,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强化对农民建房、新农村建设用地等违法用地多发领域的监管,将涉农土地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国土教育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土地管理工作,支持土地执法,为耕地保护及土地调控有关政策的落实,营造更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