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龙岗区规划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龙岗区规划前期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前期费是指利用区政府资金开展规划研究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是指提出规划编制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使用经费的部门。
第四条区发改局是规划前期经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受理规划前期经费的申请及审批工作。区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规划前期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规划前期经费管理原则:
(一)统筹兼顾。按照各项规划前期工作的轻重缓急,区发改局统筹安排规划前期经费,根据规定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其调整计划中列支经费。
(二)确保重点。优先确保重点、重大规划经费,加快推进重点规划项目和重大课题研究的实施。
(三)注重实效。要厉行节约地使用规划前期经费,突出研究重点,确保规划的实用性、可操作性,提高规划前期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规划前期经费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六条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向区发改部门提出规划前期经费申请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的申请函;
(二)规划项目立项依据,须包括如下依据之一:区领导相关批示、区领导有关会议纪要具体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具体工作任务、申请部门对规划项目必要性的详细论证等;
(三)规划项目计划书,内容须包括研究范围、与相关规划成果的衔接情况、取费标准、经费详细预算、研究的深度及达到的目标等。
第七条在审批规划前期经费的过程中,区发改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广东省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划深度、难度等严格审核取费,控制经费规模。原则上单个规划前期经费在100万元以内的规划项目为一般项目,100万元以上的为重点项目。50万元以内的一般项目规划前期经费,由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批;50万(含50万元)—100万元的一般项目经费,由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报请常务副区长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的重点项目经费,由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应急性重点规划项目可先报区主管领导和区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先行开展规划研究,经费同步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区发改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如需提请常务副区长或政府常务会审批的,则在审批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下达经费计划。
第九条区财政部门收到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递交的规划前期经费计划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按规定拨付经费。对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点规划项目,一般应预留合同金额的30%作为待付经费,待重点规划项目成果通过区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审议或由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经费使用部门再根据相关会议纪要或评审报告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剩余的30%经费。
第三章规划前期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条对于规划前期经费在20万元以内的规划项目,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机构。对于规划前期经费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规划项目,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机构。采用非公
开招标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机构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采用邀请招标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专业咨询机构中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规划前期经费计划总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二条规划前期经费使用部门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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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