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申报审核标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许可证》

(一)一般建设项目

1、申办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叫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块结合、第三十条);

2、土地所有权属申报者的应提供供土地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申报者的应提交土地权属人同意意见,申办用地须与相邻单位或个人无用地矛盾

3、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4、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满足建筑间距要求(《六盘水市规划局技术规定》)

5、拟建建筑应考虑地震、烘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因素,符合地质条件的要求并作好地质灾害评估(依据《地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6、拟建建筑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7、拟建建筑高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8、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指标或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9、按规定保证需要消防距离和防火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道路用地,并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11、与城市规划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绿地

12、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体量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及该地带管理规定;

13、相邻高压走廊的应退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所要求的距离(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4、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尺度、容积率上要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15、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应符合市政府划定上述道路,河道隔离带的退让距离要求《六盘水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6、所在区域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当前建设项目(依据《关于控规实施管理办法》)

17、公共建筑需按要求设置停车位

18、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19、用地范围内生产与生活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隔离

20、位于或邻近水源保护区的应根据其性质满足《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的位置和距离

21、建筑色彩、形式应与城市景观、城市设计要求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22、拟建项目应有水、电、气、热等市政条件保护或投资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23、建筑位置距古树名木和不可砍伐树木的距离应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24、位于或邻近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25、按人防工程建设要求配建地下人防工程(依据《国家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26、选址位置涉及林地的应征求林业管理部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7、涉及交通、环保、绿化、人防、保密、涉外安全、河湖、文物的须按法规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8、符合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的有关政策要求

(二)市政工程

1、建设依据符合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或建设单位申请等有关文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申办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叫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块结合、第三十条)

3、在工程性质、工程布局、工程规模上符合已经审定的专业工程规划

4、拟建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理线综合规划及相应专业规划的要求(依据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及相应专业规范)

5、排水工程必须符合分流制的原则

6、架空线高度符合支线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7、电力架空线符合特殊设施、单位的要求(如机场、兵工弹药企业、特殊环境),并需签订相关协议后再进行线路设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39号《兵工弹药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

8、城市电力线路应符合城市电力规范规范(依据gb50293—199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三)设计图纸

1、申办项目用地符合该项目规划选址的要求

2、申办项目用地符合市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批准的要求

3、临时用地具有使用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4、红线图四至位置及相邻关系等标明明确

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居住类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一)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1、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规划指标控制要求

2、申报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及或包启在兼容性质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支线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4、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附日照遮档情况测算报告;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已充分考虑不会影响周围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益

5、设计方案中已考虑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因素,符合地质条件的要求(依据《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6、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容积率符合《城市设计条件》要求

7、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密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8、绿地率符合规定指标或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9、按规定保持消防距离和防火通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按要求确定代征道路用地范围,并按规定退让红线

11、与城市规划绿地相邻的,按规定确定代征绿地

12、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体量上符合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3、相邻高压走廊的应退让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所要求的距离安排(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4、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上要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

15、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应符合市政府批准划定上述道路、河道隔离带的退让距离要求

16、公共建筑应满足《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的停车位数

17、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18、位于或邻近水源保护区的根据其性质满足《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的位置和距离

19、交通组织及出入品设置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20、建筑色彩、形式与城市景观、城市设计要求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21、拟建项目水、电、气、热等市政条件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22、建筑位置距古树名木和规定不可砍伐树木的距离符合《古树名木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

23、位于或邻近风景名胜的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24、按人防工程建设要求配建地下人防工程(依据《国家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25、选址位置涉及林地的有林业管理部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6、申办项目涉及现状建筑加层或与现状建筑接建,应征得现状建筑所有权业主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

(二)设计图纸

1、设计图必须与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相一致

2、总平面图。标注相邻现状和规划道路的红线位置和道路名称,标注相邻单位名称,标明拟建建筑之间,拟建建筑与周围现状建筑(规划建筑)之间的间距,标明拟拆除的现状建筑等,标明代征用地范围,单位用地范围等指标。

3、平、立、剖面图应相互一致

4、剖面图。注重室外地坪的高程、层高、檐口高和建筑最高点高度。

5、建筑平面尺寸满足规划建筑红线控制要求。非居住类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一)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1、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规划指标控制要求

2、申报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支线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4、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附日照遮挡情况测算报告,设计方案中拟建建筑已充分考虑不会影响周围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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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办项目用地符合市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批准的要求

3、临时用地具有使用限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4、红线图四至位置及相邻关系等标注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