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确保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4〕1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地方财政收入解缴设立。市本级、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每年解缴其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2‰,于次年第一季度末划入市级归集账户。各市(区)不另单独设立县级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河长制办公室(水务部门,下同)职责
(一)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1施细则;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年度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并进行评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格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履行分配方案公示、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清算;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认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各市(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格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结算、清算;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将本级应解缴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按时缴入市级归集账户;对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县本级应解缴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做好辖区内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按时将县本级应解缴的部分缴入专项资金归集账户;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用款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项目资金的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用款单位按照项目的规模、绩效目标、标准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任务。
(三)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
(四)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五)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对账务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主动接受河长制办公室、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支出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潭江流域水环境水质保护及治理等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具体包括:
(一)综合整治项目,包括清障、清违、清污、清漂、清淤等河长制专项行动,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污染防治以及水安全工程建设、水资源节约与保护项目;
(二)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项目等;
(三)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包括保洁、巡查、设施维修养护、“互联网+河长制”系统建设与维护、河湖监测监控、河长制检查督察等;
(四)水环境水质保护及治理相关科研项目,包括规划、勘
3察设计、科研等;
(五)市委、市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采取集体研究、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分配,并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
第四章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审批权限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审批制度。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结合专项资金归集情况,根据申报情况审核后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按部门预算程序报批。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对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各市(区)、市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须按规定由各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有关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和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列明要求补充的资料清单。申报材料齐全的,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市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4第十二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对各市(区)、市有关单位申报资金补助项目进行汇总,形成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初稿);联合征求各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形成专项资金安排方案(送审稿)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和资金审批权限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河长制办公室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划拨工作。其中:用款单位为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用款单位为企业或个人的,指标下达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或个人;指标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的,按照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2005〕161号)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并按规定编制年终决算。”
第十五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指标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用款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收
5支情况,按要求做好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程序管理;专项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和登记、移交手续,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十七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申报、审批等程序。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以下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不动工,不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的;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迟迟不能竣工的;不按期报送项目进度情况的。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能按要求完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河长制办公室、财政部门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完成项目。
(三)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河长制办公室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等材料;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同
6级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完成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水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各级资金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市河长制办公室、财政部门组织抽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
7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府办〔2008〕18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主要包括中心的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根据地方、行业部门、企业、高校的规定和“2011协同创新中心”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统筹规划,分年实施;分类支持,动态调整;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第五条凡使用“2011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纳入牵头高校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2011计划”总体规划,确定经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建设周期内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同时预留一部分资金,根据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对建设成效显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好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经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周期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统筹考虑中心建设需求以及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高校自筹资金等,自主编制“2011协同创新中心”年度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按程序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牵头高校可根据“2011协同创新中心”相关协议、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将协同单位所需资金拨付协同单位。
第十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2011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的开支。
(一)创新团队建设。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创新团队绩效情况给予的一定奖励。不得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课程体系内容方法改革等方面所需要的开支,包括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学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
(三)合作交流。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用于合作交流的开支,主要包括差旅费、学术交流费等。从严控制出国经费支出。
(四)日常运行。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中所必需的开支。
第十二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2011计划”建设内容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2011计划”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科研项目等支出。
第四章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年度终了,牵头高校应将“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牵头高校上报决算时需对“2011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六条牵头高校应加强管理,确保“2011计划”工作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及有关主管部门将对“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牵头高校应督促“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真整改。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牵头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及协同单位要建立健全“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2011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和参与单位负责人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首要责任。牵头高校对专项资金使用要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承担管理责任。牵头高校有权对其他协同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于经济活动不规范的协同单位,责令进行整改。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协同单位,牵头高校和“2011协同创新中心”有权从该体系中将其除名。
第十九条
牵头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及协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确保“2011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2011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作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年度检查和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凡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高校,财政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扣减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牵头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2011协同创新中心”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05月29日15时17分939主题分类:财税审计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07]13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资金和其它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纳入环保规划的、自身为治理主体的、已开工的环境保护项目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重大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项目。
(一)重点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产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及其监控设施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监控设施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四)污染综合整治及跨流域、跨区域污染整治示范项目;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和饮用水源保护示范项目;
(六)自然生态恢复、示范建设项目和保护项目;
(七)环境监测、监察、科技、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八)省委、省政府规定安排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申报年度的《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查和安排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成立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共同对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同时,建立“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实行滚动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级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市(州)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排序和报批,并负责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确认项目的工程规模和建设进度。
第七条项目审查及资金安排
(一)项目初审。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从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对受理的项目,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项目抽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据项目初审意见,组织所在市(州)财政、环保部门(也可委托当地财政、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作为项目审查的重要依据。
(三)专家审查。对通过初审和抽查的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和排序,提出技术方案审核意见。
(四)项目审定。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请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审批。
(五)资金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避免随意性,杜绝人为因素,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对金额较大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逐步实行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环保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或借口滞拨专项资金。
第四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与监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送财政和环保部门审查后组织实施。
对于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申报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工程设计单位(或污染治理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现有条件、工程建设规模、治理工艺、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污染物产生及治理排放情况、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九条项目监督管理要求
(一)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监管。按照环境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省级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市(州)环保、财政部门是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管的责任单位。省级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各市(州)财政和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以及当地环保部门确认的项目进度,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可委托市(州)财政局、环保局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并逐步试行项目绩效考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为确保监管工作的落实,按污染治理项目监管难易程度安排一定的省级项目监管工作经费,用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编报审查论证、现场核实、跟踪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考核等全过程监管工作。
当年跟踪管理和绩效考核情况作为次年审查和安排省级环保专项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逐步推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由项目单位所在市、州财政或环保部门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严格管理责任。
(三)项目单位在收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后3个月内,必须启动项目实施方案。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和资金报帐制度等规定,积极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统筹安排,并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
项目单位在收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后3个月没有启动项目实施方案的,市(州)环保局、财政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尽快组织实施。若项目单位实施困难,市(州)环保局、财政局可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审批后可作项目调整。
(四)当年未完工的项目,年终时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若有结余的,报经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批准,可继续用于本地区其它污染治理项目。
(五)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的项目或内容,由市(州)环保局、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对项目的调整或变更报告将组织专家论证或现场技术核查,作出批复意见,经批准后市(州)环保局、财政局方能调整或变动。
(六)项目执行年终报告制度。各市、州财政和环保部门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总结,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本分别各一份)。
第十条中央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有关市(州)环保局和财政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后都要实行追踪问效,逐步试行绩效考核,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十一条凡是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省级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市(州)环保、财政部门都要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也可以委托地方财政和环保部门进行验收)。
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补助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市(州)环保、财政部门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省级财政和环保部门报送项目完工情况报告。
第五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
(一)项目单位不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资金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的效果的,市(州)环保局、财政局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州)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将项目资金收回并上缴省级财政金库。该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结论明显失真的,予以全省通报,其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三年内不得作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上报。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审批部门予以查处。
(四)各市(州)在环保专项资金中截留、挤占、挪用的,一经查实,从次年起取消该市(州)三年申请使用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资格,已下达专项资金的要按规定予以追回,对违反财政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项目竣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视其情况予以通报,并对项目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五、关于电子发票的问题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满足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从长远看,电子发票是发票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势,我们将借鉴国际先进发票管理经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加强网络发票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实现电子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