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程序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征收土地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征收土地

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区(县)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和政府储备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或整理储备机构持有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分为三类:

(一)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需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

5、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材料、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6、是否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8、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9、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规划调整方案;

10、如涉及转用,需纳入经批准的年度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市级)

11、如占用林地需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文件;

(二)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2、总平面批准文件或经批准的总平面图;

3、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4、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规划调整方案;

7、如涉及转用,需纳入经批准的年度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区、县级)

(三)政府储备用地,由整理储备机构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城市总体规划或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2、经批准的年度经营性用地项目储备计划;

3、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4、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5、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规划调整方案;

6、如涉及转用,需纳入经批准的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二、受理申请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用地申请要件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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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案报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它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十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应当在6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给村民,并将收支状况张贴公布;同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