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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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3号),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是指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强化设施配套、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的,集中联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渠道不变、集中投入、各计其效”的原则,统筹安排以下资金组成项目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相关涉农资金。

第五条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按年度预算分期拨付使用。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项目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和规范使用。

第七条项目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按规定的投资规模,中央和省投入70%,市、县投入不低于30%。超出省确定项目投资规模的资金,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在地承担。

第八条项目资金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安排不超过20%的资金,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村庄和社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包括供电设备、给排水设施、村内道路、村庄绿化等。

第九条每年2月底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在设区市的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汇总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编报本年投资计划及项目预算草案,并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上报的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本年度建设计划与预算草案进行审核,依据评估和审核结果,明确年度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对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草案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造价、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等。

项目预算审查资料包括。项目评审意见书、规划设计图册、规划设计报告、项目预算书等。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草案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列明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具体支出事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并应在预算执行中认真落实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预算审查意见确定项目投入资金规模,批准和下达项目年度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项目预算申报程序报批。

第三章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等。

具体支出内容和标准原则上按照《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鲁财综〔2007〕12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编制项目预算草案时,要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各项成本费用,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挤占工程施工费。预算草案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费不得列入竣工验收费,由省财政厅单独编列预算。前期工作费不应超过工程施工费的2%,工程监理费不应超过工程施工费的0.8%,竣工验收费不应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业主管理费不应超过工程施工费和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之和的0.6%,不可预见费不应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其他费用之和的1%。

编制预算草案时,上述费用应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从严把握,在预算执行时过程中要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未直接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单位,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业主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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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各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