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港外锚地规划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3〕2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04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1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

(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规则”中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五)已按“11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无论职务晋升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船员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等同于完成了知识更新培训。

(六)在国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可参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

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

(七)持有“04规则”甲类和乙类一等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在无限和近洋航区二等船舶上的任职资历在过渡期内可等同于在无限和近洋航区一等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并可作为初次申请“11规则”无限航区一等相应职务适任证书的资历

(八)航海类院校在校生完成合格证培训后,可暂时不申请培训合格证,但培训机构应出具相应的培训证明,待学员毕业之后,由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的海事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的培训合格证;或在临毕业前由培训机构统一向海事机构提出办证申请

航海院校毕业生在非运输船上的见习资历等同于在运输船上的见习资历。

(九)持有“水产品运输船”和“水产品运输船(鲜销)”适任证书者,完成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完成由直属海事机构认可的、公司组织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后,可直接申请签发原适用限制的“11规则”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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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04规则”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但超过有效期不足1年的船员,在完成相应合格证补差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四)持有沿海三等(或丁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具有全日制航海类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的,申请吨位/功率提高适任考试时,需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相应职务的岗位适任培训。持有沿海三等(丁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11规则”生效前已按有关规定接受函授教育,取得函授航海类专业毕业证书后,在过渡期内申请吨位/功率提高适任考试时,仅需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相应职务的岗位适任培训。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