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西安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

管理规定(暂行)

(修订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以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为原则。

第四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西安市规划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提出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他规划控制指标进行公示。

容积率指标包括上限指标和下限指标,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出让土地的容积率不得低于下限指标。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已确定的容积率等指标。

第五条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上限指标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由西安市规划局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符合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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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中不按规定程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西安市规划局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将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作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之一予以加强。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市区范围内自发文之日起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建设用地。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且规划方案未审定,需办理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