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城乡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垦区所属农、牧、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林、渔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4、《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

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应予以批准:

1、土地权属来源合法;

2、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3、无违法用地行为或者违法用地行为已经处理的;

4、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5、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力没有超过规定期限的;

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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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责任追究

执行《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土地登记审批流程图

土地登记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