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拟订并实施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财政、土地、规划、建设和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积符合控制标准的普通住房,由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承租。

租金核减是指。向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采取新增租金减收或免交的办法。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源。第七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通过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

按照前款筹措的资金,应在财政部门开设的呼和浩特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每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凡属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单列管理,建立廉租住房管理台帐、管理手册及租赁收缴卡等管理制度。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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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各旗县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有关廉租住房实施意见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