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土地开发工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原则。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大力进行土地复垦,适度进行土地开发”的方针,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土地开发整理新机制,严格保护耕地,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二)总体思路

1.坚持土地开发整理面向支持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面向提高单产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力,面向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2.确保项目规模效益,确保粮食安全,确保农民增收,确保经济社会发展

3.实现由分散布局向集中布局转变,由中小项目向重大项目转变,由粗放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由单纯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向全方位推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转变,由单纯依靠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转变

4.坚持国家、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市、县(区)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新增耕地为主,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二、确立重点领域,实施重大工程

根据省政府《意见》精神,结合*市土地资源现状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市今后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领域和实施的重大工程。

(一)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领域

1.建设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保障粮食安全

2.建设特色农业示范区,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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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权属,合理使用。要认真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权属管理,切实保护好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土地开发整理前要编制权属调整方案,项目竣工后要按照权属调整方案和协议,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工程的后期管护,确保土地开发整理成果得到可持续有效利用。实施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加的集体所有未确定使用权的耕地,要科学安排,合理使用。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未确定使用权且符合开垦条件的荒山、荒地、荒滩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归其使用,使用期不少于30年,在承包或租赁期内,可继承和有偿转让。对工矿废弃地、采煤塌陷地等土地,确实难以恢复农用,且投资过大、效益过低的,经确认后,可按绝产地征用。征用后的绝产地归国家所有。

(四)科学规划,保障重点。加强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管理,按照*市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农田保护工程、特色农业示范工程以及粮食主产区的重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申请国家、省级投资为主,市级投资为辅,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未利用地开发和新增耕地较大的项目以市级和县级投资为主,提高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五)加强协作,整体推进。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统筹安排,认真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尤其要抓好国家、省、市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推动*市土地开发整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