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5则范文

第一篇: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有关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的城乡规划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省会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省会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起草全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制、补充、修订、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五)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审核上报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审批县(市)、矿区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村镇规划

(六)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工作

(七)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市域范围内列入市级以上计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参与上述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八)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定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九)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室外装修、城市广场、雕塑、园林建筑等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城乡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十一)负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的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收集、保存、应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的管理;参与市政设计、建筑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负责规划勘察、测绘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科技进步、人才开发、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

(十四)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组织重点地段、重大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和方案评审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新闻宣传、信息、督查、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和保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印鉴、保卫、消防、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

(二)城乡规划与地理信息处

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村镇规划,并负责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及技术审查、审核、审批或呈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水源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负责各县(市)列入市级以上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核工作;负责控规以上层面规划、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参与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规划设计资质审查和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计划安排;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工作。

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制定规划勘测工作计划,安排规划勘测任务;负责规划勘测基础资料的收集、保管、应用工作;负责整合城乡规划地理信息资源、指导组建相应信息库等工作。

(三)法规技术处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起草并监督实施全市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管理规定;负责各项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乡规划专业技术、学术的研究与交流,组织城乡规划行业业务培训、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全局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工作(不含控规);组织各类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大型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专家审查、论证、招投标工作;指导各县(市)、矿区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有关的听证会。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城乡规划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督办、代办、领办和批复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种证照的发放工作;负责规划行政许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负责对规划成果的查询;负责规划审批信息公开、公示等工作。

(五)用地规划处

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成果档案的收集整理;负责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规划管理的动态分析和趋势预测;参与出让土地招投标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六)建筑规划处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审批工作;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含规划总平面图);审批规划区域内的村镇规划;负责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复核建筑施工图,对各项建筑工程的性质、规模、位置、标高、高度、体量、体形、朝向、间距、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参与规划区域内大中型建筑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室外装修、园林建筑等建筑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市政规划处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城市道路、停车场、桥涵、河渠、电力、电讯、燃气、供热、市政、绿化、城市供水、排水、防洪和凿井等)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外管线、管网综合规划的审批工作;参与编制、补充、修改、调整城市市政工程专项规划,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的会审,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选址论证。

(八)规划监查处(信访处)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乡规划执行情况,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的现场验线、巡查和竣工规划验收;指导、督查、协调各规划分局的有关业务工作。

负责受理、督办、协调有关规划管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完善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做好诚信信息的调整、梳理、汇总工作;负责信用信息核准以及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科技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人技术等级和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62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建筑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3名(含直属单位党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处科级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乡规划局长安分局、桥东分局、桥西分局、新华分局、裕华分局、滹沱河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藁城分局、鹿泉分局、正定分局、栾城分局等11个分局,均为市城乡规划局派出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核定长安、桥东、桥西、新华、裕华、滹沱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7个分局事业编制各10名,领导职数均为1正2副;核定藁城分局、鹿泉分局、正定分局事业编制各15名,栾城分局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均为1正1副;为便于工作,藁城、鹿泉、正定、栾城四个分局可设置3-5个内设机构,不定规格。

各分局的主要职责是。在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六、附则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篇:石家庄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石家庄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将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城市路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涉及地基基础的路网维修工程)相关职责划入市建设局

(四)将市发改委承担的集中供热管理职责划入市建设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建设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负责政务网站管理、会议组织、档案管理、机要保密、督查督办、后勤事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调解、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资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拟订建设行业人才需求计划、职工培训、继续教育和有关政策;管理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培训、鉴定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做好实施及跟踪、督查和调整工作;负责城建项目的概(预)、决算审定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谋划、报建、招标、以及城建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工作;参与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资本运营和建设投融资管理;负责城建项目跑办和争取资金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审计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

(四)村镇建设处

研究拟订县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村镇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做好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村镇建设重大项目的审查,指导村镇建设综合开发、通用设计图推广及灾后重建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工作。

(五)城市建设处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及项目实施工作;参与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负责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负责相关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工作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筑的修复建设工作。

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拟制建设行业科技发展项目和重点技改项目;指导建设行业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转化推广、论证工作;负责建设科技发展基金和建设科研经费管理;负责组织市专家咨询服务团城建交服务中心工作。

(七)建筑管理与安全质量处

负责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拟订建筑工程、建筑行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承发包、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建设机械材料设备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闭合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和进出市登记备案,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指导和规范建筑机械材料设备市场并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以及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指导城乡建设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九)勘察设计管理处

贯彻实施上级有关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工程抗震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研究制订勘察设计行业监督和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活动,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负责施工图审查和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业、造价咨询业等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工作。

(十)综合开发处

拟订城市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投资运行情况分析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及项目跟踪服务备案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负责对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开发建设、旧有住宅小区配套项目补建及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宣传与推介工作。

(十一)供热燃气管理处

负责全市供热、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市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上级有关供热、燃气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做好供热、燃气相关工作;负责供热、燃气企业的资质管理,以及城市供热、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和燃气供气点备案工作;负责供热、燃气企业的监督管理。

直属单位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老干部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石家庄市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68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6名(含直属单位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处科级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六、附则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篇: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0年3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9〕29号),设置太原市城乡规划局,正县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职责

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职责

将原太原市规划局职责划入太原市城乡规划局。

(三)增加职责

1.规划区内乡(镇)、村庄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3.实行派驻市属县(市)规划督察员制度,负责督查辖区内规划执行情况

4.太原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城市测绘、城市雕塑、户外广告设置等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太原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管理和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城市测绘等年度计划制定下达及管理(含验收)

(六)组织编制、修编、调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市属各区(含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审核上报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审核上报市属县(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负责审批市属各区(含开发区等特定区域)镇、乡、村庄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八)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组织规划设计招标方案评审

(九)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提供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外立面装修、灯饰、城市雕塑及城市规划区内、行政区域内跨县区重要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依法组织审核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并对村镇实施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指导全市行政辖区内村镇规划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现场放验线管理,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十四)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查处纠正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行为

(十五)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章行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规划听证

(十六)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城市雕塑行业管理(含资质审查)

(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收集、编制、保存、整理、查询及管网普查、跟踪管理

(十八)开发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组织促进城乡规划科技进步、人才开发和内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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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建设部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上述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目前,轻轨在建期间的运营暂由市建设部门负责指导。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