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发[200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近两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深入开展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效地遏止了一些地方乱征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势头。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及缴纳有关税费,“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不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干扰了建设用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规范有关改革试点工作

当前,我部和一些省(区、市)正在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根据部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两项试点只限定在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必须根据批复的试点方案内容开展试点工作。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必须是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同意;必须按规定签订流转合同,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有关改革试点工作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同时要把握方向、循序渐进。试点中出现的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部,以便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

上述要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部。部将结合有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塘洲三举措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塘洲三举措坚决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依法规范合理用地。塘洲镇高度重视上级政府、部门有关土地使用政策,特别是严格的耕地、农用地保护政策。我镇结合镇情推出三项举措坚决制止各种违法违规占地建设行为。

一、成立组织,明确职责。成立土地管理项目建设领导组,坚决执行党政“一把手”总负责制,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建设所、土管所、城管、工商等部门为主体责任单位。实行化区分片包保制,责任到人、责任到事。

二、规范管理,强化整改。大力推行农民建房“五统一”管理试点,即统一组织管理、统一权属调整、统一规划、统一房型设计和基础设施投入、统一竞价择地。同时坚决执行“八个禁止”,引导农民建房规划有序。

三、加强巡查,严格执法。要求各领导组成员每日一巡查,每周一汇报,每月一联合审批制,实行“零报告制度”,对违法违规占地建设的苗头、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如有违法违规占地建设情况将配合上级严厉查处。凡农民建房及其他法和要求的建设、项目都需严格按程序审批。

投稿人:肖锋华,郭丽丽

第三篇:清理整顿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策划方案概要清理整顿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策划方案

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维护正常的建设用地管理秩序,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和省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5]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精神,贯彻严而又严的土地政策,坚持科学的发展观,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领导这次清理整顿活动,在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国土资源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集中清理整顿办公室,办公室下设清查组、处理意见组、完善手续组三个工作组。清查组主要负责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清查摸底,制作调查材料。处理意见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清查出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拟定处理意见并依法做出处理。完善手续组对已经处理到位、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用地按最高标准缴纳各项规费后,完善用地手续。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清理整顿工作自9月26日开始至12月31日基本结束,按照集中清查、研究处理、完善手续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清查阶段(9月20日至10月20日)各分局对所辖区域的各类农村项目建设用地,特别是对“以租代征”项目用地的性质、面积、时间、用途等情况逐宗查清,形成调查材料并登记造册。各分局将清查登记台账于10月20日前报清查组。

(二)研究处理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对清理出的“以租代征”项目用地,根据其性质、用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别拿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完善手续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后,根据部、省文件要求,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按最高标准收缴有关费用并附具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后,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四、清理整顿的原则和法律、政策规定清理整顿“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中要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边清查、边处理、边整改,不走过场,不留后遗症的原则。处理问题的政策规定是: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

(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农用地的,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利用年度计划;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三)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应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这次清查整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分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分局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抽调专门人员,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清查和处理工作。

(二)建立清查台账,对清查情况登记造册。要全面细致地搞好调查摸底,完善好调查材料,对所辖区域范围内“以租代征”建设项目的地类、用途、面积、性质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

(三)坚持边清查边整改。要把清理整顿过程做为一次执法的过程,严厉打击顶风而上、“以租代征”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所有在建项目,凡是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一律先下停工通知;对继续施工的一律查封设备或强行拆除。

(四)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分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明确责任。要积极发挥国土资源所的作用,自下而上全面彻底地清查处理到位。要严格标准、严格纪律、不弄虚作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四篇:清理整顿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清理整顿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实施方案

为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维护正常的建设用地管理秩序,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和省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5]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精神,贯彻严而又严的土地政策,坚持科学的发展观,集约高效利用土地,从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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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直接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有案不查的,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土地违法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或者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受理所在地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申请。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持气势,把握主导,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