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小编推荐]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9年02月12日

成府法〔2009〕7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建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划分)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其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任)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确保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一)定期听取相关部门报告,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耕地保护形势及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组织领导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相关部门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依法查处;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的违法用地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在接到相关部门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限期拆除。

(三)消除隐患,防止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四)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行为

第五条(乡镇[街办]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确保本级政府无土地违法行为,并将本区域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一)查处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自发现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告知后,2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限期拆除。

(二)制止本条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违法用地和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进行初步制止,同时上报区(市)县国土部门;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的,上报区(市)县规划部门。

(三)消除隐患,防止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四)配合国土部门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建立土地监察信息网络

第六条(国土部门责任)

市和区(市)县国土部门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本辖区耕地保护、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情况;及时报告重大案件和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并抄报上级国土部门。

(二)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2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三)建立告知制度。查实违法用地事实后,按本办法的职责划定,告知相关政府、部门落实相应责任;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内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告知同级规划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

(四)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动态巡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区(市)县国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公安部门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如果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应在移送时一并告知受理案件机关

市国土部门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规划部门责任)

市和区(市)县规划部门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制止和查处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停止建设;符合立案标准的,2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15个工作日内责令行为人限期拆除;

(二)建立告知制度。查实违法用地建设事实后,按本办法的职责划定,告知相关政府、部门落实相应责任。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外或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3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国土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

(三)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

市规划部门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监察部门责任)

市和区(市)县监察部门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国土、人事部门,定期报告本辖区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会同同级国土部门,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三)对土地违法案件中的责任人进行查处。国土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应属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部门。

第九条(公安机关责任)

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对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自接收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国土部门。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国土部门。

(二)积极配合参与涉嫌犯罪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条(有关职能部门责任)

对没有合法土地用地手续或接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需要查处的相关告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已实施行政许可的,予以清理撤销。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及公用企业责任)

对没有合法土地用地手续或接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需要查处的相关告知后,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不得发放贷款,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违法用地及建设通电、通水、通气。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实施)

对未落实本办法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由市和区(市)县国土、规划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监察部门或者人事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责任人的诫勉谈话和责任单位的通报批评)

对未落实本办法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处理: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通报批评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土地违法严重,被国家、省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重点督办案件的;因土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二)同一单位或个人一年度内受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达州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暂行办法达市府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10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达州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协调机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15号令)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银发〔2008〕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宣传土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现并及时报告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相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及公用企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职责,其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定期听取相关部门报告,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耕地保护形势及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的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组织领导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的违法用地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在接到相关部门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限期拆除

(三)消除隐患,防止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四)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防、制止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制止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2日内组织力量进行制止,同时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消除隐患,防止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三)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和建设部门查处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

(四)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建立土地监察信息网络,配备城市、乡镇规划区内的国土资源协管员(信息员)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本辖区耕地保护、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情况;重大案件和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二)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2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三)建立告知制度。查实违法用地事实后,按本办法的职责划定,告知相关政府、部门落实相应责任;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告知同级规划和建设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动态巡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五)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如果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在移送时一并告知受理案件机关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对市、县(市)金融机构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工作:

(一)制止和查处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停止建设;符合立案标准的,2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15个工作日内责令行为人限期拆除;

(二)建立告知制度。查实违法用地建设事实后,按本办法的职责划定,告知相关政府、部门落实相应责任。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外或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3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市规划和建设局会同市监察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和建设部门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第八条市和县(市、区)监察机关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报告本辖区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三)对土地违法案件中的责任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应属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九条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自接收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积极查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妨碍土地行政执法行为的案件

第十条对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和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已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及时予以撤销。第十一条对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违法用地及建设通电、通水、通气。

第十二条未履行本办法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处理:

(一)未履行本办法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情节轻微的,由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部门报请本级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人事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取消评优资格;

(二)未履行本办法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情节较重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履行本办法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市)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放贷款的,银监部门要及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三篇:临邑县出台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投稿、挂网站)(定稿)临邑县出台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

为建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近日,临邑县政府出台了《临邑县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从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责任追究等几个方面对全县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对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县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县城管执法局、规划局和住建局重点做好县城、乡镇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检察机关协助配合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公安机关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发改、房管、工商、电力、金融、市政等部门协助做好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违法违规用地、非法建设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巡视上报工作。

《办法》对各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程序做出了具体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及各分局完善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对违法用地行为,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核实查处。县城管执法局、规划局和住建局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符合立案标准的2个工作日立案1

查处。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察机关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联合督办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在接到有关案件材料后,依法及时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责任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局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自接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按照国办发[2007]71号文件规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电力、供水、供气等部门不予通电、通水、通气,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放贷,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办法。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向县政府报告制度。国土资源局会同监察局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辖区内耕地保护、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及责任情况,及时报告重大案件,并抄报市国土资源局。二是告知制度。国土部门、城建部门调查落实违法用地事实后,及时告知乡镇(街道)、部门落实相应责任。三是通报制度。每月对全县土地违法行为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作为实施问责的直接依据。实行土地违法案件联合督办。国土资源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处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相互配合及时沟通,有效、有力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建立土地动态巡查信息网络,配备村(居)委会执法监察信息员,强化基层土地动态巡回检查和基本农田保护,有效监督村干部和村民的用地行为。将落实《办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中,对落实效果不好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年度考核分、取消评先树优资格、依法冻结

建设用地指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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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龙岗区委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