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40号令
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明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用地征收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以及使用转户后剩余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征收土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征地规划、征收、储备、供地、管理的统一。
辖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计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土地征收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实行批次连片征收,条件允许的地方可先转户后安置。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建立征收土地专项资金,并负
责资金的足额到位,以保障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征收土地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
第二章征收调查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向辖区政府下达征收通知,同时通知公安部门依法冻结征收范围内户口,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停止房屋产权登记,通知征收区域停止各类建设活动。
第八条辖区政府根据征收通知组织征收调查工作,并按初始登记、初审、审核(认证)等程序进行。
初始登记由村(居)委会对拟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人口、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进行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初审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居)委会公示结果3日内完成初审,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审核由县、区政府根据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示结果3日内完成审核,并登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征收认证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财政、公安、农业、监察等部门共同实施。需要认证的,由辖区政府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根据辖区政府提供的初始登记、初审、审核的相关材料进行认证。
第三章征收程序
第九条辖区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征收报批要求,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
第十条征收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方案,报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土地方案应告知被征地农民听证权利,依申请举行听证的,听证笔录作为报批资料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一条市、县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组内以书
面形式公告。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三条被征地权利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辖区政府调查、审核(认证)结果为依据。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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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
(四)房屋和其他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六)农民住房安置点的规划选址;
(七)告知被征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权利要求听证。
第十六条被征地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并将听证笔录及结果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
府审批。
第十七条辖区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地补偿、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征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权利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土地。
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农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相关资料接收土地并进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九条对征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辖区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土地补偿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用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乘以倍数补偿方法计算。(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
被征收土地年产值,由市农业、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适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其所有者所有(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3),抢种抢栽的青苗不予补偿。
农村道路、农电、水利、管线等农村基础设施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范围,按原地类年产值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立即恢复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补1年年产值补偿费以弥补损失。
第五章征收安置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农业人口及耕地动态统计制度,做好征收土地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以货币化补偿为主要的安置形式。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属于征收安置对象:
(一)1995年第二轮土地联产承包调整前户口迁入被征收土地村民组,有承包土地的;
(二)征收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1995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2.合法婚入的常住农业人口;
3.原常住农业人口的现役士兵(不含军官、士官)、在校学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安置人员。
(三)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的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土地人员的名单按征地调查的程序经辖区政府确认后,将应安置人员名册、户籍证明,土地承包合同送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同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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