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复垦规定和计划;

(三)审查所批建设项目中有关土地复垦的方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复垦标准;

(五)监督检查土地复垦情况,并负责对复垦的土地进行验收;

(六)办理复垦后土地的登记发证;

(七)办理其他有关土复垦的事宜

第四条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本行业的土地复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县经上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协调平衡后组织实施;

(二)按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为一破坏土地的数量、种类、分布、破坏程度等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

(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本行业土地复垦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下列被破坏的土地,必须进行复垦:

(一)因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生产建设损坏的土地;

(二)因排放矿渣、垃圾等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

(三)废弃的取土坑及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及铁路、公路、场(站)、厂矿占压的土地;

(五)因生产建设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六)其他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条对《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前已破坏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不存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利用。

第八条因地下开采引起塌陷的土地,塌陷深度不超过二米,连片面积不超过一百亩的,应在塌陷稳定后二年内复垦利用;塌陷深度不超过二米,连片面积一百亩以上,或塌陷深度超过二米,连片面积一百亩以内的,应在塌陷稳定后三年内复垦利用;塌陷深度超过二米,连片面积一百亩以上的,应在塌陷稳定后四年内复垦利用。

废弃的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场(站)厂矿、取土坑及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应在废弃后二年内复垦利用。

因生产建设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应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具体期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超过规定期限不进行土地复垦的,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可按《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荒芜费。

对确定无法复垦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请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物的一方和拥有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二十六条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