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苏劳社医[2006]1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大多从事苦脏累工种,工伤事故风险较大,迫切需要工伤保障。各地要从以人为本,加快实现江苏“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要求,把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优先安排,充分结合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制定完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和办法,积极有序地开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本省区域内使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使用农民工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在国家关于机关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出台前,机关单位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农民工的,也要优先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应当允许其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不得以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而限制其参加工伤保险。

三、要根据地处乡、镇等农村区域内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农村区域内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在乡镇政府统一协调下,充分发挥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职能,集中动员,整体参保,加快推进地处农村区域内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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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工程建设周期较短或使用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建筑企业,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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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本人提出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办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具体享受标准按照省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管理。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参保个人档案,为参保农民工制发工伤保险参保卡,告知其享有的工伤保障权益和维权渠道;要设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查询和举报电话,帮助其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要加强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和参加工伤保险的统计工作,为规范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