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小编整理]
第一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临时用工管理的办法
为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维护临时用工人员的基本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管理
1、按照“确实需要、不浪费人力资源”的原则聘用临时用工人员。
2、凡需招聘临时用工人员的科室,须书面提交用人申请,陈述用工岗位、用工数量、用工期限、用工理由等,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再报局党组会研究解决。
3、局办公室为临时用工人员的招聘和人事管理科室,依据局党组决定,主持用人招录工作,办理用人招录有关手续。
4、用工科室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临时用工人员的在岗日常考勤、安全教育、劳动保护等管理工作。
二、招聘条件
1、首先具备诚实守信、踏实肯干、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乱纪前科劣迹等条件。
2、年龄满18周岁以上,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0周岁;特殊工作岗位用工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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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必须写出个人健康安全自负保证书,并有家属或子女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聘用。
3、文化程度应与从事的岗位相适应;应聘技术岗位的,需持有专业技术学习证明和上岗证书。
4、持有本人身份证。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癫痫、精神性疾病,无严重高血压、高血脂、心脏病等心脑血管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三、招聘程序
1、根据岗位需要,局领导、办公室及用工科室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
2、被确定录用的临时工,由用人科室负责填报《临汾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时工录用审批表》,报办公室履行录用手续。
3、被录用的临时工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近照一张、健康证明、学历证书等个人资料,到局办公室建档备案。
4、管理局与录用临时工签署《劳动用工合同》,合同书一年一签。
5、办公室将录用报到临时工移交使用科室管理。
四、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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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岗培训。各岗位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用工科室负责进行上岗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工种相关要求和技能,尽快适应和投入工作。
2、试用管理。对录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带薪试用期一般不低于一个月;不带薪试用期一般不低于一周,不超过10天。
3、绩效考核。由各科室对所有临时工进行绩效考核,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办公室;考核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科室临时工的30﹪。
五、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工,可予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经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3、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迟到、早退、屡教不改或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4、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等影响本单位的形象、声誉和工作秩序,甚至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
5、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也无法调整其他岗位工作的。
6、连续请事(病)假超过15天以上(因工负伤除外)。
7、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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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六、工资待遇
1、工资结构。临时工工资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考核工资、特殊岗位补贴等四部分组成。
2、发放标准:
(1)基础工资:实行日工资核算,标准为每天15元。(2)工龄工资:从录用之日起按年计算,5年以下工龄工资按每年1元计算;5年–10年工龄工资按每年2元计算;11年–15年工龄工资按每年3元计算;16年–20年工龄工资按每年5元计算。
(3)绩效工资。各科室对临时工出勤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每天一考核,每月一总评;每月绩效工资标准最高限为100元,优秀等次100元,良好等次80元,合格等次70元,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4)特岗补贴。结合劳动强度、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室内工种每月30元,室外地面工种每月50元,高空及地下作业的工种每月80元。
3、工资造册。临时工的工资于次月5日前由各科室上报考勤情况,办公室核算造册,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科于次月10日统一发放。
4、社会保险。凡录用的临时工自录用次月起由本局负责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险,按规定属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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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保福利。临时工劳动保护用品由局办公室根据各科室岗位所需统一购买,临时工和正式职工享受同等条件的劳动保护及其他福利待遇,中途离岗人员不享受在岗期间的劳保用品和福利待遇。
七、其他规定
1、各科室要严格招聘临时工的管理;凡临时工不服从管理或有违反可以解除合同条款的,科室负责人可将其交回办公室报局党组处理;各科室不得擅自辞退聘用临时工,不得私自用工或顶替用工,对违反本规定聘用和使用临时工给本局或临时工个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工科室负责;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的临时工,拒付工资。
2、临时工工资每月由本人在财务科领取,由财务科负责核对工资领取表,严禁代领工资。
3、对现有临时工工资按新办法核算,工资高的不降、工资低的上调;对新进临时工按新办法执行。鉴于卫生所返聘医务人员技术要求高、风险大,按照局新的工资标准核算后,每人每月再加100元风险补助费。
4、临时工因本人原因给本局或用工科室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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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多种产业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多种产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按照公司管理要求,结合多经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对常规性临时用工实行定岗定编,临时用工定员由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审核,分管该公司的领导批准,要充分利用单位内部的劳动力资源,合理调配劳动力,努力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用工效率。
2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用工的,应提前办理申请手续。临时用工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在使用前十天;临时用工使用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需在使用前一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写清楚对临时用工的用工目的、工种、数量和质量要求。工期累计一个月以内的,由该公司经理批准;工期超过一个月的,由分管该公司领导批准,报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审核。
3各单位支付临时用工的工资,须经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审核。
4各单位使用临时用工,必须按劳动部门规定严格履行有关手续,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工资由使用单位支付。
5按照上级要求,推行临时用工代理制。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组织各用工单位与用工代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要明确费用标准、结算原则、安全责任、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条款,使临时用工使用行为规范化。
6临时用工的使用应该符合用人岗位的要求,对特殊岗位要证照齐全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证照审核,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临时用工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并以书面形式交本人签字。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7临时用工使用单位必须做好用工的各种记录,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各单位使用的临时用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出厂门的,必须持多经企业临时用工主管部门证明办理“临时入厂证”,凭“临时入厂证”进出厂门,无证一律不准进入厂门。
9严禁违规使用临时用工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违规使用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0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或劳务费,在财务支出上实行单列。
第三篇:临时用工管理办法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临时用工范围
临时用工是指为完成带有阶段性、临时性特征的工作而配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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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七条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
第十八条对违反公司规定或身体不适合继续工作的,公司将予以解聘。第十九条临时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第二十条任何一方在聘任期内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