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费优惠政策通知

*市教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委员会、*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有关规定,就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年1月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年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市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免交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督防疫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四)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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