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3年11月15日)

深财购〔2003〕21号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提高采购申报效率,现就政府采购计划管理、采购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政府采购全面实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严格按计划进行。凡进行政府采购(含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基建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必须事先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办理审批手续。采购计划(年初采购计划、年中计划调整)经审核、批准后一律由各业务处通过政府采购中心网上采购系统(采购计划管理模块)录入,并同时下达给采购单位。各采购单位严格依照计划办理采购申报,申报时不再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确认;政府采购中心直接对照计划受理申报,不再受理无计划的采购申报(企业非财政性资金委托采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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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前市财政局或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文件规定内容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