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xxx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与核算,减少安徽xxx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支行”)资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资产,具体是:

(一)已依法设定为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

(二)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确认和取得应坚持资产可利用和可变现的原则。抵债资产的保管应严格执行责任赔偿制度。抵债资产的处置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实行总行审批制度,严格核算手续。

第四条抵债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本行成立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抵债资产管理制度、办法的发布和修改;

(二)抵债资产接收和处置的审批;

(三)对抵债资产管理中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抵债资产工作的整体协调;

(二)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方案的初步审核;

(三)制定抵债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四)建立各支行抵债资产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核对,汇总上报抵债资产各类报表;

(五)组织建立抵债资产信息反馈和服务网络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确认和接收

第六条各支行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抵债资产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确实无力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只能以其资产抵偿贷款本息;

(二)抵债资产应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保管、贮藏;

(三)对不易保管、使用或保管期限有限制的资产,能否确认为抵债资产,应根据贷款人取得后,在有效期限内将其处理变现的难易程度,区别情况确定;

(四)抵债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均无争议,并经相关部门认可,原则上能办理产权转让、过户等手续

第七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八条抵债金额的确定: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价值的基础上,由债务人、担保人、第三人协商确定的抵债金额;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以法院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

第九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存储、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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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徽xxx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