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
【发布单位】
泸州市
【发布文号】
泸市府办发〔2005〕94号【发布日期】
2005-09-05【生效日期】
2005-09-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泸州市
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暂行办法
(泸市府办发〔2005〕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泸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组织机构及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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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五条第五条纪律。土地出让金减免审批小组应本着有利于泸州经济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及时、合理地研究处理土地出让金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减免工作中,必须做到五个不准:不准不按程序减免;不准超范围减免;不准接受被减免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对减免范围内的项目吃、拿、卡、要;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权和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第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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