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参照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鲁财库[2002]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

1管理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实行统发工资个人等,下同)。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在市

2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逐级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3第十一条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一级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一),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由结算中心汇总集中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审核批准预算单位的账户申请后,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对于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单位设立的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试点单位原有银行账户与该单位零余额账户并轨使用,但市财政局不再向该单位原有银行账户实拨列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

第十四条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需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

4定,具体为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并将所开账户的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同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八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市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

第十九条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市政府、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预算单位可从零余额账户支取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款项。

预算单位本月不能支用下月的授权支付额度,年度内上月剩余额度可结转下月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市财政局

5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部分,科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还要结合预算外收入上缴进度编制。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市级预算内(外)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附件二)编制。人员公用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逐级上报到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并由一级预算单位按

6单位和项目进行汇总,每月20日前,编制《市级预算内(外)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数(部门预算控制数),批复下达各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当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或因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发生追加、追减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一级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分月用款计划,并按上述程序办理。市财政局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等。

第三十二条基层预算单位录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电子信息,报送市财政局。《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按项级科目填写,专项支出按项目和科目填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三),经市财政局加盖印章后,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

7款单位;市财政局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四),加盖印章后,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

第三十四条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级)进行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分预算内、外资金,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五),发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市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三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局核实原因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或退款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

8的第二个工作日)分预算内、外资金,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市财政局,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市财政局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三十八条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按规定纳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集中结算的资金实行授权支付,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须经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审核后才能办理。

第三十九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7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六)、《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七)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银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资金范围和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八),分别通知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和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各基层预算单

9位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并做为各基层预算单位的记账依据。

第四十条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出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分预算内、外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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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表格(附件1——附件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