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最终版]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会协字[1996]1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发布日期〗1996-1-4

北京、上海市财政局,广东、辽宁、福建省财政厅,深圳市财政局:

为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现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我部。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北京、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辽宁、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

二、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办理审查申请及经批准后对代表处实行行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对北京以外地区代表处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可由中注协委托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代行。

三、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应向中注协提供以下文件:

1.该会计师事务所最高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信(附中译文)。内容包括:代表机构在华注册中文名称(附英文原名)、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常驻代表姓名。

2.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登记证书副本。

3.与该会计师事务所有金融资信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4.该会计师事务所最高负责人签署委任首席代表或常驻代表的委任书;首席代表、常驻代表和常驻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及专业简历;上述人员的护照或身份证及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该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合同副本。

6.代表处办公室租赁合同副本、办公室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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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在大陆设立代表处,比照此办法办理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