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的意
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有关矿山企业:
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第150号令)和各项配套规章制度,紧紧抓住矿产品需求旺盛、销售价格持续上涨的有利时机,不断改进征管方法,补偿费征收和入库大幅增长,补偿费征收面、征收率、入库率连续13年位居全国前列。但是,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企业依法缴费意识淡薄,没有全面履行缴纳补偿费的法定义务,部分省辖市和矿山企业过多地强调企业的经营困难,少数企业甚至故意欠缴。二是部分国有企业未按法定销售价格计费。不按照对外销售的市场价计算销售收入,而是以集团公司与所属矿山企业之间的内部调拨价作为计算标准。三是缴费方式违反有关规定。一些大型矿山企业交由所属矿山企业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补偿费,缴费主体和方式程序不规范,导致了拖欠和少缴现象。四是征收工作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个别市县政府为了本地利益,征缴的补偿费不直接入库,而是缴入其它专户,用于平衡预算,致使违规截留、坐支、挪用补偿费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县区政府的负责同志,对此项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从地方利益出发,以种种方式干扰正常的征管工作。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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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规范管理,严肃纪律,确保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资金足额返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补偿费返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豫财基字〔1999〕12号)的规定,切实将本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年初预算足额拨付给各级征收部门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挪用。要做到足额征收、及时按比例返还,坚持收支两条线,避免弄虚作假现象。各级征收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共识,切实解决基层征收部门补偿费返还不到位的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征收部门存在的挪用、坐支现象。要规范保护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制度,充分发挥补偿费的调节作用,从严安排开发保护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上级部门返还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提出合理的分配意见。对违反规定调换、抵扣、挤占、截留和挪用返还补偿费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原因,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水平。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