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出通知明确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
房补饭补交补今后要缴个税
财政部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单位经常性的补贴像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等都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据专业人士分析,这部分费用如果计入工资收入,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例如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的张小姐,公司每月发给她1400元的交通、通讯补贴。根据新的规定,这1400元补贴今后将要和她的5000多元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税。
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费还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据《北京晚报》)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第二篇:财政部:部分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房补饭补交补要缴个税概要财政部:部分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房补饭补交补要缴个税
2009年11月25日16:33北京晚报【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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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评论90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据专业人士分析,这部分费用如果计入工资收入,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安体富教授认为,财政部此次下发的通知是明确了单位经常性的补贴像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等都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例如在一家文化公司工作的张小姐,公司每月发给她1400元的交通、通讯补贴。根据新的规定,这1400元补贴今后将要和她的5000多元的工资收入合并缴税。
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费还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通知》指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篇:哪些员工福利费需计入工资总额哪些员工福利费需计入工资总额
2014-10-2911:40:06来源:博客转载作者:【大中小】
核心内容。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符合该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如,企业从福利费中按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给职工的供暖费补贴、防寒费、防暑费等,应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从福利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实物,如中秋节的月饼、端午节的粽子等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该按市场价、购买价或者其他价格折合成等额的货币额,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自办食堂或固定在某个餐厅午餐,由企业与饮食店结算,应当把餐费分解至每个职工名下并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已实现货币化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不再作为福利费开支,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什么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具体如: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3)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不缴冤枉税首先就要加强财务管理
2014-11-510:10:32来源:搏实资本作者:【大中小】
税收,对于企业来说,和其它各种费用一样,都是企业的一种支出,在法律充许的情况下,当然是缴的。为此,有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以节税,更有的企业通过偷税等违法手段少缴税款,但是却有不少的企业由于对税法理解不深,因财务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对于税法赋予的权利也没能很好的利用,以至于糊里糊涂的多缴了税款。
其实要想不缴冤枉税,首先就要从加强财务管理,只有这样,用足用好税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这是每个企业必须具备基本功。有些企业可能连本身应该享受的权利都没有享受到,但却采取违法手段进行偷税等活动。最终却可能因自己的违
法行为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条例》及细则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各额。即:应纳税所各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这里所说的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这里要特别注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内容是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而不是实际发生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条例》还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比如有些费用虽然是企业的实际支出,但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象违法经营的罚款支出,企业支付给投资者的分红等是不充许税前扣除的。还有目前有扣除限额的项目,如工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只能在规定标准内扣除。另外,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要按法定的使用期限扣除,而不能在投入使用时一次扣除。这些都是需要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加以注意的。
在这里重点要说的是,由于企业对税法的不准确的理解或财务制度不健全,使企业本该享有的权利而因种种原因没有享受到。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发生商品购销行为没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比如,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而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它无效的凭证入帐。或者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在购进原材料等商品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只取得了普通发票。,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那么你所发生的此项支出,就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了普通发票,你也无法按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因为按规定只有取得了注明增值税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费用支出没有取得凭证或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
如企业发生业务招待支出,而没有索取发票。企业发生运费支出,而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这些都是企业经常发生的,尤其是一些以家庭为单位投资的企业容易发生这类情况,在他们看来,反正是自己花钱,要不要票无所谓,其不知,只因为不要发票,就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
还有,公益性捐赠是企业可能发生的行为,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如果按照规定的程序,渠道进行捐赠,并取得相关的凭证是可以按不同捐助对象按1.5%、3%、10%、30%或全部税前扣除的了。这就是要符合如下规定:
1、要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受赠单位进行捐赠。而不是企业直接向受赠单位进行捐赠。
2、要取得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团和国家机关,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才能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进行税前扣除。
应该扣除而没有及时扣除的费用
很多的费用扣除都有一些规定,有一条原则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比如,现行的企业的固定资产大多数都实行直线法扣除,即在规定的时限内平均扣除。如果在应申报扣除的年限内,而不申报扣除。在以后年度是不充许补扣的。类似的还有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的等。
应该提取而没有提取的费用
税前扣除的确认还有一条重要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象企业因经济情况等原因,实际以经发生的费用,当期可能支付不了,但以后是必需要支付的。比如企业的工资。借款利息等。都应在费用发生时确认扣除。如果不按规定提取扣除,到实际支付时按规定就不能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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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应纳税额-上期应纳税额)/上期应纳税额。
2、问题指向。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实现销售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额或扩大抵扣范围而多抵进项的问题。正常情况下两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弹性系数应接近1。若弹性系数>1‚且二者都为正数‚行业内纳税人可能存在本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不计收入或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当弹性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