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89年1月,我部以(89)财地字第1号发布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实践证明,该《办法》对规范城建资金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建资金的总量快速增长,城建资金管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城建资金的管理,提高城建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城市建设更好地为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服务,我部在原《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各地意见,重新修改、制订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县城、建制镇。
二、城建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
(六)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
(七)城建借款、城建周转金;
(八)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各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其它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
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包括:
1、市政工程设施:城市的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坝、公共污水处理等设施;
2、园林绿化设施: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地等设施;
3、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清运垃圾、街道洒水、扫雪等设施;
4、其它公共设施。城市园林界内的一般文物,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等设施。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在保证上述各项设施得到正常维护的情况下,也可用于有关城市公共设施建投资。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煤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等单位的财务开支。
四、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城市维护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管理。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支,一律实行财政专项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将城建预算外收入统一纳入“城建专户”储存并统一编制城建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计划。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以及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经常性支出预算,并根据年度城建资金的可用数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性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对于城建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预
算、审核并批复竣工决算。在人员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工作。
财政部门按预算拨付工程款项时,应将款项直接拨至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各财政部门要对由城建资金开支的城建主管部门纳入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严格定员定额,控制人员经费,监督其财务制度的执行,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所有使用城建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城建周转金。
五、其他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适当集中一部分城建资金、在地区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备城建资金管理专职人员,并加强对城建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的
通知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日期〙1997041
4〘实施日期〙19970414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走上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城市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出现了从来未有过的好形势。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深入人心,城市住宅建设蓬勃发展,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大幅度增加,城市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城市综合功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此同时,我国城市建设事业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城市供水普遍紧张,大中城市交通阻塞的状况日益加剧,城市污染急待治理,城市防灾能力薄弱,洪涝灾害严重威胁着一部分城市的安全,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将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展和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建设部门的广大职工,必须再接再历,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努力完成《建
1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再上新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此,妥善解决城建资金问题是关键。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切实加强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把收好、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工作摆上重要的日程上来,竭尽全力把城市建设抓上去。现就全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要严格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该文件第六部分提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并规定:“城市建设要配套安排,特别是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统一安排。建设资金主要靠地方财力解决,国家给予必要支持。……”。“市政设施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预算内资金,各城市都要将这项资金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城建部门负责筹集、分配。在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预算后,由城建部门负责制订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有关全国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商订、颁发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保证资
金足额到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目前在一些地方出现的截流、克扣、挤占高达百分之三十的问题,是绝不允许的。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拒交、扣交和任意减免,要加大征收力度,提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征收的透明度,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截流、克扣和挤占,也不准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
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工作,既要按照国家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的要求,又要按照部门合理分工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以有利于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为宗旨,规范各有关方面的管理行为,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财政部门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好年度资金预算,城建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年度资金预算,制订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审计机关重点要搞好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用于项目建设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项目审批和工程概、预算审定,要按照部门的分工执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用于经费的,应根据财会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拨到一级核算单位。
四、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要把有限的城市建设资金用到人民最急需的、与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方面,绝不允许去搞那些高级宾馆、招待
所、纪念馆(碑、亭),各种‘中心;等非急需的建设”。要保证绝大部分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要坚决杜绝浪费和一切不合理开支,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城建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城市建设是地方性很强的事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配合,切实抓好。目前我们正在同财政部门研究制订新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新规定没有出台之前,原有资金管理体制不变。对部门间的不同意见,要采取主动,协商办事,难以统一的要报请同级政府进行协调。
第三篇: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_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地字[1996]239号
颁发日期:1996年10月03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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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县城、建制镇。
二、城建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
(六)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
(七)城建借款、城建周转金;
(八)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各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其它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
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包括:
1.市政工程设施:城市的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坝、公共污水处理等设施;
2.园林绿化设施: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地等设施;
3.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清运垃圾、街道洒水、扫雪等设施;
4.其它公共设施。城市园林界内的一般文物,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等设施。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在保证上述各项设施得到正常维护的情况下,也可用于有关城市公共设施建投资。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供水、煤气、集中供热、市政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等单位的财务开支。
四、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城市维
护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管理。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收支,一律实行财政专项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将城建预算外收入统一纳入“城建专户”储存并统一编制城建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计划。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要坚持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以及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度经常性支出预算,并根据年度城建资金的可用数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性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对于城建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审核并批复竣工决算。在人员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工作。
财政部门按预算拨付工程款项时,应将款项直接拨至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各财政部门要对由城建资金开支的城建主管部门纳入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严格定员定额,控制人员经费,监督其财务制度的执行,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所有使用城建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第十三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城建周转金。
五、其他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适当集中一部分城建资金、在地区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备城建资金管理专职人员,并加强对城建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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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