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局郊区社会保险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城市化进程,建立城乡结合的可选择、可转换、可衔接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精神,拟在本市郊区开展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试点,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基本框架
郊区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内容,参加镇保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职工或个人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其在本市城乡单位流动就业时,根据可选择、可转换、可衔接的原则,予以转移接续个人社会保险关系。
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险。
二、试点范围
(一)镇保试点范围暂确定为松江新城及浦江、安亭、朱家角、高桥等镇有关区域及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的相关企业和单位,以后逐步扩大到郊区其他城镇。试点工作在松江新城50平方公里产业规划区内的永丰、中山两个街道及松江工业区东部新区内注册并经营的单位(不合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范围内先行启动。需试点的地区由区(县)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二)经批准试点地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以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纳入试点范围。
三、参保原则
(一)单位参保原则
试点区域内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原则上参加镇保,其中原已参加城保的单位应继续参加城保;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在与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参加城保或农保。
(二)个人参保原则
试点区域内已参加城保单位中的职工,在原合同期内应继续参加城保。
单位按规定新招用的职工及原未参加城保单位的职工,是城镇户籍的,可在城保、镇保中选择参加;是农村户籍的,可在城保、镇保、农保中选择参加。
单位为职工选择参保形式时,应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并将有关内容在劳动合同或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单项协议中予以书面约定。未作约定的,应当参加镇保。
个体工商户帮工参保办法按以上原则确定。
四、镇保缴费办法
(一)参加镇保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到指定的镇保经办机构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镇保经办机构应在指定银行为参保单位或个人设立“社会保险缴费帐户”,并制作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卡”。
(二)单位根据镇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不缴费,也不建立个人基本社会保险帐户。
(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单位内参加镇保的职工人数确定。
(四)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4%。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暂不缴费,今后随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作规定。
(五)以个人身份直接参保的人员,缴费办法按以上原则确定,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镇保经办机构应为参加镇保的职工或个人(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做好相应的缴费记录。
(七)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免征税、费。
五、城保、镇保、农保缴费年限的折算衔接
单位或个人参加镇保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从业人员在城保、镇保、农保间流动就业或变更参保形式时,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实际缴费情况,按统一的规则折算其相应的缴费年限,具体为:
(一)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转为参加镇保或农保的,其在城保的缴费年限可认定为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
(二)参加镇保的从业人员转为参加城保或农保的,其在镇保的缴费年限记录可认定为城保或农保的单位缴费年限。
(三)参加农保的从业人员转为参加城保或镇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单位历年在农保的缴费总额按规定折算成城保或镇保的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另行制定。
六、镇保待遇
(一)养老保险待遇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满15年;其中,按镇保规定单位或个人实际缴费(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满5年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2、退休前在城保、镇保、农保中分别参保的从业人员,是城镇户籍的,原则上在城保或镇保办理退休手续;是农村户籍的,原则上在镇保或农保办理退休手续。
上述人员退休时,原则上可先在缴费年限长的保险形式中折算其缴费年限。折算后符合城保规定的退休条件(同时全额转移其他参保基金、下同)的,可在城保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城保规定的退休条件,但符合镇保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可在镇保办理退休手续;折算后不符合城保、镇保规定,但符合农保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可在农保办理退休手续。
3、符合镇保退休条件的人员,可以向镇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镇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4、从业人员按月领取的月养老金按其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的标准确定,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1%月社平工资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30%。
5、镇保试点起步后5年内,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满5年,但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申请并经镇保经办机构核准,单位或个人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基数按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费率按镇保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
从试点起步的第6年起,其单位或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应按每年递增1年的原则相应延长,直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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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凡违反本试点意见有关规定的,由劳动监察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精神实施监察。
十二、劳动争议的处理
参加镇保的单位与其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等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庭负责处理具体事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