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行为,理顺机关、事业单位用工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用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使用的各类人员统称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职工。

二、范围对象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后勤服务工作需要,允许使用部分社会化管理的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因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允许使用部分管理辅助、专业技术、后勤服务等社会化管理职工。

三、用工原则

1.统一管理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由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扎口管理,各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社会化管理职工。

2.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编制人员增长,现有事业单位一律不再增核编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社会化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社会化管理人员的,必须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社会化用工控制数内使用。

3.公开招考原则。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社会化管理人员,必须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4.规范使用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的社会化管理职工,不予办理进编手续,采用人才(劳务)派遣的模式,实行企业劳动合同制管理,做到规范使用、依法管理。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社会化管理人员,须根据为保证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社会化用工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用人原因、数量、岗位、待遇及本部门(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2.审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正常运行的原则,对各部门(单位)提出的社会化用工申请,由市编办审核后报市编委会审定,下达社会化用工人员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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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监督检查

建立社会化用工督查制度。市编制、组织、人事、劳动、财政、监察部门负责社会化用工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聘用社会化管理人员的,机构编制部门削减或取消该单位使用额度,劳动部门及时监察、查纠违规行为,财政部门不予核准经费支出,监察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本意见由市编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