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行政效能投诉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局干部职工的管理和考核,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树立财政干部职工依法行政,高效勤政、廉政的新形象,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政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和各项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廉洁勤政,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二、财政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态度和效能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投诉:
1、擅自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2、对群众、其他单位来办事的人员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3、待人、办事态度生硬、粗暴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办事不公正的;
5、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有意拖延,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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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0、投诉受理部门对于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应办理的事项,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对于复杂的投诉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11、投诉受理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投诉事项,必须在一天内将该事项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向投诉者说明。
五、有关结果纳入该年度考核,作为对个人和相关科(室)奖惩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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